【新聞睇真啲】《蘋果日報》又涉誹謗 到底怎樣界定誹謗?
【新聞睇真啲】《蘋果日報》又涉誹謗  到底怎樣界定誹謗?

經常被指發布誹謗內容而被入稟追究的《壹傳媒》,旗下《蘋果日報》近日又涉嫌發布誹謗特首梁振英的報道,梁振英繼日前發表聲明澄清後,翌日更委託代表律師去信《蘋果日報》,批評該報指梁振英在「UGL事件」中涉貪的報道完全沒有根據及虛假。翻查資料,《壹傳媒》近年屢次涉及誹謗案件,更曾於「霸王致癌」的誹謗案被索賠6.3億元。到底怎樣界定《誹謗罪》,誹謗有多少種?被控告誹謗又有甚麼辯護理由?受害人又可以如何討回公道?

誹謗指發表有損原告的陳述

誹謗法旨在保護個人、公司或團體的名譽,香港早於1887年已經有《誹謗條例》,當中大部分法律原則均源自英國《普通法》。誹謗的含意,是指任何人發布有損他人名聲的陳述;如果要成功提出誹謗訴訟,當事人就要證明被告曾發表針對他的誹謗言論,有時候以影射方式中傷其他人,都有可能構成誹謗。

誹謗大致可分為兩類,第一類為永久形式誹謗(Libel)以及第二類為短暫形式誹謗(Slander),前者較為嚴重,既可從民事訴訟追究,又可以構成刑事罪行,後者則只可以民事訴訟形式追究。對於如何判定言論、發表內容等是否屬於誹謗,法院會從一個「明理人」(Reasonable Man)的觀點,即以正常人角度分析,再看該等言論是否構成誹謗。一般而言,案件會由法官作判決,但原告有權要求由陪審團裁定。

公允評論 須建基於事實

一般而言,在誹謗案的訴訟中,被告人可提出三項辯護理由,第一為其「言詞屬實」,即被告言論內容真實或有理可據;第二為「特權」,「特權」又分為「絕對特權」(Absolute Privilege)和「受約制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絕對特權」是指包括記者報道法庭審訊或立法機關開會時發言的報道,而「受約制特權」則是發放消息者基於法律、社會或道德責任,而「要指示/發布」有關公眾利益的陳述,而受眾亦「有需要」知悉這些陳述。

至於第三種辯護理由「公允評論」,則是最常見、最重要保護言論自由的抗辯理由。「公允評論」指被告就有關涉及公眾利益的事務作出公允或誠實的表述,惟大提前是該等評論「必須建基於真確事實」,而該評論亦須為一個「誠實的人」可能持有的觀點。倘要以「公允評論」作為辯護理由,有關評論必須是「公允」,而且不能含有「惡意」。

壹傳媒屢涉誹謗

近日再次捲入誹謗爭議的《壹傳媒》,近年屢次涉及誹謗案件,包括全城轟動的《壹週刊》誹謗「霸王洗頭水」致癌的案件,霸王國際控告《壹週刊》刊登一篇題為「霸王致癌」的誹謗文章,令其產品銷量大減,要求賠償超過6.3億元,最後《壹週刊》賠上1,800萬港元訟費及相關費用。

除此之外,近年《壹傳媒》旗下刊物或報章都有不少被控誹謗的案件,包括商人劉希泳於2012年8月入稟高院控告《蘋果日報》誹謗案、警署女雜工羅紫清指《蘋果日報》2008年5月一篇題為「警署女雜工被指偷清潔用品」的報道誹謗案、已婚女子黃金鈴控告《壹週刊》及《蘋果日報》於2013年3月指她與藝人李泳豪有婚外情的報道誹謗案等,有些案件《壹傳媒》要刊登道歉啟事及收回報道失實報道,有些案件甚至要向當事人作出賠償及支付堂費。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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