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原來係「國際標準」?
《禁蒙面法》原來係「國際標準」?

旺角暴亂發生一年,相信市民對大批蒙面暴徒衝擊警察的惡行仍記憶猶新;事實上,暴徒們早於2014年「違法佔領」期間,已經多次戴上口罩進行衝擊,包括在2014年10月16日,三名警務人員拘捕一名擲水樽出馬路的男子後,二百名參加「違法佔領」的暴徒(當中大部份戴上口罩)竟衝上前將三警包圍,意圖「搶犯」,猶幸最終並不成功。由於暴力事件日增,社會要求香港就《禁蒙面法》立法的呼聲也愈來愈高。其實,《禁蒙面法》並非甚麼新鮮事物,歐美國家早已有之,香港是否採納,可參考以下國家例子。

加拿大經驗:違者最高可被判囚10年

以港人熟悉的移民熱點加拿大為例,該國在2013年年中通過《禁蒙面法》法案(Bill C-309),禁止示威者參與騷亂或不合法集會期間戴面具,違者最高可被判囚10年。原來,加拿大在未有《禁蒙面法》前,分別曾於2010年6月和2011年6月,即G20峰會和溫哥華「史丹利盃」北美冰球聯賽(NHL)總決賽期間,發生兩次大型騷亂,暴徒縱火燒車、集體群毆,當局事後調查報道顯示,暴徒大都有備而來,頭戴面罩和手持武器,正因如此,催生了加拿大版的《禁蒙面法》。

西班牙經驗:罰款數額巨大

除加拿大,歐洲國家西班牙亦設有《禁蒙面法》,相關法例包括在2013年11月實施的公民安全法(Ley mordaza)中。該國規定,凡有示威期間刻意掩蓋面部的者,可被處以三萬歐元(相當於港幣$247,700)罰金。

法國經驗:設豁免條款化解憂慮
 
對於有批評指若本港引入《禁蒙面法》,或會因「宗教」、「習俗」和「人身自由」等理由而受到挑戰。其實,提出質疑者或有所不知,只要有合適的豁免條款,上述憂慮自會消弭於無形。針對歐洲反恐形勢嚴峻,法國於2011年4月11日開始「禁止任何人在公共場所蒙面」。

根據法例,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場所蒙面,「蒙面」的意思包括:面罩、頭盔、安全帽、巴拉克拉法帽、伊斯蘭罩袍等等,違者將被處以150歐元罰款或公民教育,至於「強迫他人於公共場合穿戴蒙面器具者」,則可被處以罰款3萬歐元以及1年有期徒刑。另外,如果受害人不足18歲,處罰可加倍。
 
不過鑒於伊斯蘭教徒傳統服飾很容易與條款相違背,該國同時在條款中加入「豁免條款」,容許穆斯林婦女在私家車及清真寺穿戴罩袍。

歐洲國家的「豁免條款」
 
「豁免條款」在多個歐洲國家都有實施,其中奧地利《集會法》第9條就禁止集會者在示威中蒙面,惟指蒙面者沒有威脅公共安全,警方就不一定會檢控。

丹麥刑法第134 b條第3款亦規定,示威者因為惡劣天氣而配戴取暖冷帽可豁免。美國路易斯安娜州禁蒙面法條例(RS 14:313)則列明:「因宗教及風俗原因遮蓋面部者」可豁免。
 
設《禁蒙面法》保護和平示威者

《禁蒙面法》其實並非單純為方便警方執法而設,事實上,此法同時可以保護和平示威者。試想想,若有存心鬧事的暴徒,藉故混入和平集會中製造混亂或進行違法行為,若參加和平集會者人人都蒙面,那警方就不能迅速拘捕「真暴徒」,在層層滲透下,和平示威者平白蒙上不白之冤「水洗都唔清」。

為《禁蒙面法》立法與否,到底是「不能也」,還是「不為也」?望我們的立法會議員放下成見,認認真真就《禁蒙面法》提出憂慮、意見和豁免範圍,為市民和社會的安全增添保障。

網站鏈接:
加拿大:http://www.parl.gc.ca/HousePublications/Publication.aspx?Language=E&Mode=1&DocId=6246507&File=30#2
法國:http://www.assemblee-nationale.fr/13/ta/ta0524.asp
西班牙:http://www.reuters.com/article/us-spain-security-idUSBRE9AS0MX20131129

更多花生

評論

你可能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