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現正進行特首梁振英《施政報告》的「致謝議案」辯論。不計這次辯論,所謂的「致謝議案」已經連續九年遭立法會內非建制派議員否決,而原應用作討論《施政報告》各項政策內容的會議,近年都荒腔走板,在非建制派議員主導下,儼如成為攻擊政府的「批鬥會」,情況接近失控。到底所謂「致謝議案」的來源是甚麼?其實際作用及權力又有多少?回歸以來又是否有人提出過需要修訂呢?
「致謝議案」象徵性多於一切
立法會議員在《施政報告》發表後提出「致謝議案」,源於立法會《議事規則》第十三條訂明,議員可在特首向立法會發表《施政報告》不少於14天後擧行的會議上,動議「致謝議案」。
那麼立法會是否可以不提「致謝議案」呢?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會的職權包括「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如此說來,所謂的辯論,並不限於「致謝議案」,只要立法會可以安排會議辯論《施政報告》,即已滿足《基本法》要求。
事實上,今日所謂的「致謝議案」,其實亦只是用來啟動辯論的一項程序而已,亦也是沿襲回歸前立法局的做法。至於議案通過與否,對《施政報告》沒有約束力、沒有實質性後果,不致謝亦不等如不通過《施政報告》。
早有聲音要求修訂「致謝議案」措辭
現時,「致謝議案」的措辭是「本會感謝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而「感謝」一詞,除予人「支持」的印象外,亦明顯有「行政尊、立法卑」的意味,回歸前有此安排,亦只是凸顯殖民地宗主國的威權,到現在已成不合事宜的殖民地遺風。
早於2001年,立法會議事規則委員會便曾研究,是否應採用一項措辭較中立的議案去代替「致謝議案」。委員會當時提出兩個建議,包括第一,把議案中的「感謝」改為「察悉」,以避免「支持」的含義;然而,當時亦有意見指出,若用「察悉」一詞,一旦議案遭否決,意義就變得十分古怪。第二,用「支持」代替「感謝」,但亦有反對意見指,立法會不應顯示對《施政報告》的立場,因可能會超出《基本法》對立法會「聽取」和「辯論」的範圍。最後,委員會的結論是「感謝」一詞仍是最為適當。
「致謝議案」源於英國慣例
其實,早在1968年,香港立法局的《會議常規》已訂明對《施政報告》動議「致謝議案」的做法,這是從當時香港宗主國英國的議會慣例演變而來。在英國,國會會期由宣讀「女皇敕語」展開,闡明政府將要處理的事務。「女皇敕語」宣讀後,會由一名議員以「感謝女皇宣讀敕語」的議案形式動議「答辭」,並由另一名議員和議。
香港回歸前,立法局會期亦隨著總督在立法局首次會議上發表《施政報告》開始,其後議員會動議「致謝議案」,感謝總督發表《施政報告》。香港今年已回歸祖國二十年,立法會是否應該繼續保留毫無實際用途,兼且不合時宜的「致謝議案」,實在值得社會各界再次討論。
原圖: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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