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大年初一晚發生的旺角暴亂案,報稱職業為攝影師的32歲被告卓羚釬,涉嫌以長竹襲擊警員,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由於未能完全證明施襲者就是被告,所以裁定其襲警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認為,涉案警員為一名誠實證人、證供可靠,信納涉案警員當日遭示威者用兩度長竹襲擊,他以長盾擋駕。
裁判官同時指出,案發當日有警員在執行公務期間受襲是不爭事實,被告拿着攝影器材,走到警方防線的最前方近距離拍攝,是不值得鼓勵的行為,不單令警方執行職務困難,更對被告自身安全構成威脅。對於辯方提出的訟費申請,裁判官有關行為是自招嫌疑,所以拒絕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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