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大律師、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莫樹聯解釋,《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列明,行政長官是須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委會」提名,背後更深一層的意義是:1997年回歸前,香港人最害怕回歸後,不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不再享有以前的生活方式,故很多人在1997年之前已移民。有見及此,基本法的第一章第五條規定,香港特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他認為,提名委員會讓有廣泛代表性的不同界別,在選舉行政長官這重大事情上,發揮它們一向在香港政制發展歷史當中所發揮的功能,這就是保持《基本法》第5條所提「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更重要是,確保第5條所講:「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這不單是指中國大陸的社會主義,而是任何其它地方(比如歐洲)的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都要確保不能在香港實施。讓你和你的子女,能長久地享受香港一如既往的繁榮穩定。
《基本法》的目的,是延續香港原有的社會制度,讓主要的社會結構和制度平穩過渡,並得以保全,而提名委員會的設計,正正是為了符合上述要求。
原圖來源:dvc.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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