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圖】莫樹聯:《基本法》具凌駕性,任何立法會通過的法例都不能與《基本法》衝突
【製圖】莫樹聯:《基本法》具凌駕性,任何立法會通過的法例都不能與《基本法》衝突

對於部份人士聲稱,「公民提名」亦合乎《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中的「按民主程序提名」的原意,而且合乎廣泛代表性原則。資深大律師、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莫樹聯直言有關說法不當,重申《基本法》有凌駕性,以《基本法》中委任法官的規定為例,第八十八條訂明,特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倘有一條法例,要推薦委員會必須確定「公民提出」的人選,又必須推薦這些人選給特首委任為法官,這法例並不符合「憲法」,就算不是律師,也可毫不猶疑地答是「違憲」。

莫樹聯表示,第四十五條將提名或不提名一個候選人的權力,交予提委會,就等於第八十八條,將推薦或不推薦一個法官人選的權利,交予法官推薦委員會一樣,其他機構包括立法會,都不可立一條法例,將委員會的這個權利拿走,令提名委員會名存實亡,此原則與普通法裡的酌情權不受束縛的道理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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