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學者戴耀廷早前倡議非建制派選委利用選票換取特首參選人撤銷對四名非建制派議員的司法覆核,被指涉嫌干犯「妨礙司法公正」、「藐視法庭」、「選舉舞弊條例」等罪行。戴耀廷昨日再就事件發表言論,未有承認自己行為涉嫌違法之餘,反誣指律政司「濫用司法程序」。有法律界人士質疑,戴耀廷的所謂指控非常嚴重,他選擇寫文章而不透過法律途徑處理是「打擦邊球」的表現;亦有大律師指出,宣誓問題百分之百是法律問題,律政司不會考慮政治因素,批評戴耀廷不能「胡亂定性」。
身為法律學者胡亂指控 被批「打擦邊球」
戴耀廷昨日在報紙撰文,指政府提出司法覆核非常罕見,誣指律政司法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力,並加入了「不當的政治考慮」,以利用司法程序達到政治目的云云。對於有關所謂「指控」,律師錢志庸指戴耀廷所講的是很嚴重的指控,如他真心認為這是「政治迫害」,可以透過正式途徑例如司法覆核解決,這樣寫文章的做法是「打擦邊球」,又直斥戴耀廷「選委票」交換「撤銷司法覆核」四名議員的做法或涉違法行為,例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大律師丁煌強則強調,律政司就宣誓案提出司法覆核「百分之百」是法律問題,律政司提出訴訟並非罕見,因為案件涉及《基本法》第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律政司提出訴訟時考慮的證據問題而非政治因素,直斥戴耀廷「胡亂定性」事件。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選民或律政司司長可針對任何以議員身分行事或聲稱有權以該身分行事的人,以該人已喪失以 該身分行事的資格為理由,在原訟法庭提出法律程序」。換句話說,倘若有立法會議員已喪失議員資格,律政司可提出例如司法覆核的法律程序,絕非如戴耀廷所指的「濫用程序」。
原圖:RTHK、網絡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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