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梁、游宣誓一案,法庭裁決梁、游已因拒絕誓言而失去議員資格,其法律依據乃根據《基本法》,議員須依法宣誓,而在《宣誓及聲明條》例中亦列明,「拒絕/忽略」誓言就必須離任或取消就任。包括公民黨在內的政界人物質疑,以司法程序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是干預「三權分立」的原則;然而,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區慶祥今次其實明確指出,在香港應用「不干預原則」時,前提是必須符合《基本法》的憲制規定,今次案件涉及有人違法《基本法》,故法院有權審理!
權力分立原則 受限於該區的明文憲法
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及游蕙禎,在審訊期間以法院不介入立法會事務的「不干預原則」作為反對理據,但法庭今次表明不接納。法官區慶祥表明,「三權分立」原則應用範圍及限制必須受限、考慮到不同地方的特殊情形,特別是該地方的明文憲法;在香港,《基本法》作為小憲法,地位本身就高於立法會,有關原則已在「鄭家純 對 李鳳英」中獲確立。而根據「梁國雄 對 立法會主席」一案,更衍生出不干預原則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法庭有權力裁定立法機關是否擁有某一權力、特權或豁免權。
換句話說,即便香港應用「不干預原則」,立法會以至立法會主席的權力也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梁、游二人已因違反《基本法》而失去議員資格,惟法庭仍然有判決權。
鄭家純、梁國雄案肯定《基本法》地位
2009年7月,鄭家純向李鳳英等立法會專責委員會議員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委員會傳召其出席聆訊的權力。高等法院於9月裁定,法庭不會輕易干預立法會內部運作以維持「三權分立」,因《基本法》容許立法會自行制定議事規,不會規定其如何行使職能;不過,法庭亦同時確立兩項原則,包括:一)除非抵觸《基本法》,否則立法會對處理本身的事務有獨有控制,和二)法院會在必須介入以維護《基本法》至高無上的地位時才介入。
在2014年,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因不滿立法會主席「剪布」而提出司法覆核,終審法院在判決時再次提到「不干預原則」,法庭不應就立法會事宜作出裁決,除非《基本法》有條文規定法庭須介入。在該案中,終審法院指出《基本法》賦予立法會議員參與立法會立法程序權利的條文,並非給予個別議員根據個人意願任意行使權利干擾會議;而《基本法》第72(1)條,立法會主席可行使其「主持會議」的權力,有權就辯論設定限制及終結辯論。
原圖:RTHK、無綫新聞截圖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