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睇真啲】不讓梁頌恆、游蕙禎宣誓才合法、合情及合理
【新聞睇真啲】不讓梁頌恆、游蕙禎宣誓才合法、合情及合理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依法決定暫時不容許發表辱華誓詞的梁頌恆、游蕙禎宣誓以及進入會議廳,但梁、游二人依然狡辯,辯稱自己有權利宣誓就職。雖然根據《議事規則》第18(2)條,進行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無須事先作出預告,但二人說法明顯是偷換概念;因為二人雖可宣誓就任,但二人在早前已經在宣誓時拒絕或忽略誓言,是否仍具議員資格存在極大疑問。


並非不讓他們宣誓 已是他們已拒絕、忽略誓言

當梁、游二人聲稱根據議事規則第18(2)條,他們有權宣誓而立法會主席無權阻止之時,他們明顯刻意忽略一重要事情,就是並非立法會主席不讓他們宣誓,而是他們早前宣誓時以粗言穢語、「支那」字眼侮辱國家和忽略本身誓詞,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他們極可能已因為拒絕或忽略誓詞而喪失議員資格。除非法庭最終判決二人有宣誓及正式成為議員的資格,否則立法會主席暫時不讓議員資格成疑的人宣誓就任,乃是職責所在。

《基本法》賦予立法會主席決定議程

事實上,今次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作出不讓二人宣誓的決定,有堅實的法律基礎,根據《基本法》第72(1)、(2)條,立法會主席負責主持會議,而且有權決定議程;而《議事規則》第19(1)條,亦清楚寫明立法會議程由立法會主席決定。儘管《議事規則》第18(2)條,進行宣誓無須預告而進行,但事實上二人並非不能宣誓,而是他們早前宣誓時已拒絕或忽略誓言,主席梁君彥則根據《基本法》規定的憲制責任,適當安排議程。

《基本法》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小憲法」,其他法例如《議事規則》也不能與《基本法》有所抵觸,所以即便立法會自行制定的《議事規則》若與《基本法》有所抵觸,立法會主席有權以《基本法》之明文規定作為法理基礎,履行其憲制責任及作出合適的議程安排。

原圖:takung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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