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在向行政長官梁振英擲杯案中,被判監禁兩星期。裁判官指出,雖然黃毓民聲稱自己進行「議會抗爭」,但黃的行為行為既暴力也不文明,須以阻嚇性刑罰處理,考慮到他擲出水杯沒有傷及他人,判其監禁兩星期。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判刑以社民連陳德章向財政司司長曾俊華擲蛋案而被判監三星期作為案件量刑參考,黃擲水杯傷害力更大,但陳德章為有預謀帶雞蛋到現場,黃則不是預早帶備水杯到會議廳又沒有傷及他人,故刑期減至兩星期。
陳德章2013年在地區諮詢會擲蛋 被判監三星期
2013年年底,社民連陳德章在施政報告及財政預算案的諮詢會,企圖向特首梁振英擲蛋,結果擲中財政司司長曾俊華,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陳於2014年11月被判即時監禁三星期,陳提出上訴並得到法官批准;到了2015年4月,高等法院原訟庭駁回陳德章的上訴,陳須即時入獄。
原訟庭法官指出,關於陳德章針對判刑的上訴,向人擲蛋已有一定潛在危險,無法保證對方不會受傷;即便被擲中而不受傷,仍然是實質的襲擊,法庭不會縱容實質的暴力行為,並認為判監三星期的判刑合適,所以維持原判,陳德章當時亦即時入獄。
原圖:takung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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