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顧敏康在報章撰文指,按照《基本法》規定,香港不實行「三權分立」;而是實行行政主導下的「三權制衡」,即特區政府主導政治議題和立法的情況,但立法會和法院對政府行為有監督權。顧敏康在文中舉出《基本法》中的多條條文,指出行政長官指示律政司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並由法院對立法會主席是否有權給予幾位議員再次宣誓機會裁決,是對立法會的尊重,是對法院的尊重。
顧敏康亦指,當有議員明知宣誓的嚴肅性、神聖性和莊嚴性,還刻意改變誓詞,並且展示違反《基本法》的標語時,這種故意違法宣誓行為,就構成拒絕宣誓,亦都表明這些人士不可能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且盡忠職守,遵守法律。這種拒絕宣誓行為的後果必然是被剝奪議員資格。
顧敏康指出,就算過往有「慣例」,立法會主席可以再次給予有關議員宣誓的機會,但以往「慣例」並不是必須遵循。他指過往「慣例」幾乎沒有涉及宣揚「港獨」,而且再次宣誓的「慣例」亦可能涉及對法律的錯誤理解,繼續遵循這些「不當」的慣例就更顯得荒唐。因此由法院利用此次機會釐清有關法律問題,不僅沒有行政干預立法的問題,反而是一件十分有意義的事情。
原圖: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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