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學者陳弘毅:法例沒所謂第二次宣誓的安排
港大法律學者陳弘毅:法例沒所謂第二次宣誓的安排

特區政府早前因應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容許部份議員再次宣誓,向法院提請司法覆核。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今早出席電台節目時稱,宣誓無效與否,跟《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內容並不相同,即使立法會議員被裁定宣誓無效,但不表示他們是「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故不認為會令他們喪失議員資格,因為關鍵始終是當議員獲邀宣誓時,有否拒絕作出法律要求的宣誓,以及議員的行為有否讓人感覺到他反對宣誓內容。

他又解釋,《宣誓及聲明條例》在回歸前港英年代已訂立,條例沒有所謂第二次宣誓安排,相信殖民地時代亦有同樣安排。陳弘毅又特別希望公眾注意,這條例不只針對議員,適用範圍亦包括行政長官、行會成員和法官就任時的宣誓,「立法會議員並無特權!」

對於有批評稱政府今次提請司法覆核是破壞「三權分立」,陳弘毅說不認同有關說法,重申今次案件不涉立法會內部運作,律政司有權要求法院裁定某議員是否已喪失資格,一旦法院裁定該人喪失資格,立法會主席即無權安排再宣誓。

至於有意見認為,在法院裁決有結果前,立法會主席不適合再安排涉事議員宣誓,陳弘毅稱,法院批准政府提出的司法覆核許可,代表法院認同政府有勝訴機會和案件有可爭辯之處,立法會主席應考慮上述情況,再決定何時安排宣誓。

他提醒,主席完全有酌情權,因為法例並無要求主席一定要安排兩名議員於下一次會議宣誓。

圖片來源:香港電台即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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