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者為新聞統籌專馮煒光
立法會宣誓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筆者不評論案件。然而有關的法律規定,值得大家注意。
《基本法》第10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立法會議員宣誓是基本法訂明的嚴肅憲制責任,其中要求議員「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更是誓辭中的關鍵。任何人在作出上述宣誓時不願依誓辭完整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已經有根本問題。
而《立法會條例》第73 條則列明:「選民或律政司長可針對任何以議員身分行事或聲稱有權以該身分行事的人,以該人已喪失以該身分行事的資格為由,在原訟法庭提出法律程序。」
以上的法律規定清楚的說明了立法會議員和律政司長的責任。至於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48條(2),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對立法會議員按照基本法宣誓的責任,有權有責執行。
原文轉載自《明報》201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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