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睇真啲】政府提出司法覆核的理據
【新聞睇真啲】政府提出司法覆核的理據

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參選時曾簽署擁護《基本法》聲明,而《基本法》第104條亦明文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亦必須依法宣誓擁《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但梁、游二人竟在宣誓時以「支那」等字眼侮辱國家,特區政府包括特首、律政司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讓二人再宣誓的裁決,並禁止二人在宣誓。梁頌恆、游蕙禎批評政府破壞三權分立,不過事實上,兩人的批評可以說是毫無道理可言,因為政府今次所做,只是將立法會內涉嫌違法行為交由第三方(香港法院)作「獨立仲裁」,這反而可以體現「權力分立」中最重要元素 - 「互相制衡」。

《立法會條例》訂明律政司可提司法覆核

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被認為是容許市民就行政部門及公共機構所作之決定、行為向法院提出要求裁決的方法,以挑戰公共機構所作出之決定有否越權(ultra vires)等,故此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覆核的例子較為罕見。但是,今次政府提出司法覆核實則是有理有據,更是根據法例賦予的權力就立法會議員資格提出司法覆核。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 (1)「以喪失資格為理由針對任何人提出法律程序」,「選民或律政司司長可針對任何以議員身分行事或聲稱有權以該身分行事的人,以該人已喪失以該身分行事的資格為理由,在原訟法庭提出法律程序」;換句話說,倘若有議員已喪失以議員身分行事的資格,政府、律政司就有權提出法律程序,要求原訟法庭審理該案件。

梁頌恆、游蕙禎涉違《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

事實上,根據《基本法》第104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亦寫明,「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未就任則取消其就任資格。

梁頌恆、游蕙禎二人在上星期宣誓時以「支那」字句、粗言穢語侮辱國家,又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旗幟等,政府、律政司認為梁、游宣誓的舉動是漠視一國兩制及中國對香港的主權,已因為「拒絕或忽略」誓言而失去就任資格,故此要求終止梁君彥讓二人再宣誓的決定,並申請禁制令禁止二人再宣誓。

而就行政長官而言,《基本法》第48條 (2) 寫明行政長官「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對於有立法會議員未有按照法例宣誓,行政長官實有責任根據香港法律採取行動。

高等法院受理該司法覆核申請,法官亦指申請人、即特首與律政司的申請有理據,應要正式審訊處理,可見政府提出是否司法覆核,有充分的理由以及法律依據。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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