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個別立法會選舉當選人在立法會宣誓時打算「玩嘢」,特區政府昨日發出新聞稿,表明「立法會議員須作出之誓言的實際格式,由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訂明,並載列於《條例》附表2。」政府還指出,高等法院夏正民法官2004年已裁定,作出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誓言,乃所有候任立法會議員的強制性憲制責任。立法會議員必須以符合《條例》的方式及形式宣誓。到底夏正民法官在2004年是在甚麼案件中,頒布有關判詞呢?
始作俑者 – 梁國雄
2004年立法會選舉,當時仍然是以「四五行動」成員身份參選的梁國雄,在不被看好下意外當選。按照既有的規定,梁國雄與其他五十九位議員(當年立法會只有60位議員)都必須根據法例規定的格式去宣誓,方能正式就任,但梁國雄當時一直高調拒絕依照法例要求的誓詞宣誓,並申請司法覆核挑戰《基本法》及特別行政區法例,要法院頒令,立法會必須同意其自行撰寫的誓詞。
不過,天地始終有正氣,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作出完全正確的決定,拒絕受理梁國雄的司法覆核申請,他同時頒下長達16頁的判詞,指《基本法》第104條關於立法會議員宣誓的內容中的「依法」的意思,即立法會議員必須依照香港法例宣誓。因此,若某議員的誓詞與香港法例不符,即違反《基本法》第104條。
法例清楚列明要求
他在判詞中續指,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6條,行政長官的誓言、主要官員的誓言、行政會議誓言和立法會誓言,都必須「按照附表2的格式作出」。因此,除非立法會通過修改,否則任何立法會議員必須依法按照既定誓詞宣誓,不能隨意改動。
夏正民當時甚至直言,如果梁國雄堅持採用自己更改的誓詞,立法會秘書處便無權替梁國雄監誓。
此外,可能有人注意到,部份有宗教信仰者,可以選擇「有信仰版本的宣誓」,夏正民當時已指出,條例規定的誓詞格式並沒無任何歧視,即使是有信仰人士的宣誓版本,其實同樣有「嚴格的字眼規定」,如基督徒用「我謹對全能的上帝宣誓」的字句,並沒加入其他字眼的空間。
圖片來源: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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