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被裁定在今年旺角暴亂中襲警與拒捕罪成,分別判監九個月及四個月,同期執行。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中華司法研究會理事、大律師馬恩國指,留意到裁判官的講法,指出這並非單一事件,而是有組織,有意圖地對警方進行目的性肢體攻擊,亦引致或鼓動圍觀者由旁觀到作出行動,所以犯案情況比一般單一事件嚴重,有加刑理由。裁判官並無量刑過重。
馬恩國說,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三十六條「意圖犯罪而襲擊或襲警等」,如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兩年。馬恩國指,被告用水樽襲擊警員行為清楚,所以裁判官判刑恰當;而判刑合法,沒有推翻判刑理據,所以應即時監禁。他續說,判刑後即時執行刑罰相當正常,而上訴也不能成為暫緩執行刑罰的理由。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