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世界各地教育守則 – 教師須遵守法律、顧及學生安全
看世界各地教育守則 – 教師須遵守法律、顧及學生安全
港獨爭議持續發酵,事件由港獨派立法會參選人被否決提名,伸延至學生港獨組織「入侵」學校。行政長官梁振英表明,港獨問題不是言論自由的問題,香港是國家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事件「是非黑白」分明,學校校長、老師應該清晰在同學面前拿出立場。對於學校應否討論港獨的爭議,各方回應眾說紛紜,本文將先由本地法律、教育守則出發,再檢視外國一些教育組織的專業指引,試圖給讀者一個較為清晰的脈絡。   港獨干犯何罪 未有清晰定案   對於鼓吹港獨與法律有何牴觸的問題,特區政府方面清晰回應,根據《基本法》第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則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另外,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四)則訂明,關於《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換言之,除了香港是國家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即使日後《基本法》作出修改,有關國家對香港主權的基本方針也不能抵觸,港獨行為既不合法,亦不能透過修改《基本法》而爭取。   在港獨行為必然違反《基本法》的前提下,社會亦在探討港獨實則干犯了甚麼刑法。資深大律師胡漢清指出,推動港獨意圖明顯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之「煽動意圖」罪,又促請律政司盡快宣布香港民族黨為非法組織。《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煽動意圖」罪,列明煽動意圖是指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另一名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表示,任何人無論在校園內外倡儀用不法手段推翻特區政府,或引起居民間之敵對或仇視,都有可能觸犯刑事罪行中「煽動意圖」罪,該罪行並不屬於言論、學術自由的範圍;但湯家驊亦補充,要達至干犯該罪行的門檻亦相當高,根據目前推動港獨者的情況,仍未至於煽動行為的程度,但將來會否達到干犯該罪的程度就不得而知。   對於推動港獨是否干犯「煽動意圖罪」,律政司發言人未有回應,但指出鼓吹港獨行為違反《基本法》第一條及第十二條,又強調鼓吹港獨不符合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整體利益。有關港獨的刑事罪行問題,暫時看來未有定案,而從立法會選舉伸延至中學校園的港獨問題,各方說法分歧更大,未到九月開學期,經已「硝煙」四起。   《教育專業守則》的爭議   在討論香港學校應否討論港獨前,必須先確立一點:在香港推動港獨,最終必然涉及暴力、流血,甚至人命傷亡。   教育局早前發出聲明,指教師不能用任何形式宣揚港獨主張或活動,應以《基本法》為基礎引領學生了解《基本法》,讓學生明白港獨不符合香港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聲明引起不同教育組織代表的議論,其中進步教師同盟創會成員、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前主席韓連山指出,根據《香港教育專業守則》(下稱《守則》),教師與學生討論問題時要盡量保持客觀,如果灌輸各方其中一方的觀點,也是違反專業。另一教育組織代表,教聯會副主席、培僑書院主作王惠成則表示,《守則》寫明教師應尊重法律及社會接受的行為準則,所以教師應該教導學生不要支持港獨、培養學生守法。   事實上,根據《香港教育專業守則》有關「對學生的義務」的守則,訂明教師與學生討論問題時,確實應「盡量保持客觀」、「鼓勵學生獨立思考」;惟有關《守則》亦寫明,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應「關心學生的安全」。此外,有關「對公眾的義務」的守則內容,明確指出教師應「尊重法律及社會接受的行為準則」,以及「維護良好的社會風氛」。   換句話說,教師在教導學生的過程中,應關心學生安全,例如不應該鼓勵他們以身犯險,並且要尊重法律及社會準則。   除香港以外,世界各地亦有不同關於對教師的專業指引,內容雖然與本港的不盡相同,但亦有訂明須注意學生安全、遵守法律等守則內容。   台灣、英國及美國指引不盡相同 仍關注學生安危或守法   在世界各地,不少先進地方之教育專業組織,幾乎都有制定有關教師專業的倫理指引,以美國為例,美國全國教育學會(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早就定下《教師專業倫理準則》(下稱《準則》),其最高原則為讓每個人「追求真理,獻身追求卓越與培育民主」,內容與本港的《香港教育專業守則》亦有相似之處,例如「不應無理限制學生在追求學習過程中的獨立行動」、「不應不合理否定學生獲得各種不同的觀點」;惟有關《準則》亦訂明,教師應該努力保護學生,遠離有害於學習、健康和安全的環境。   英國方面,英國教師工會(The National Union Of Teachers)之「教師專業團體倫理準則」,雖然未有就如何思考、討論的問題著墨太多,但對於教師與學生之間的關係,亦有訂明教師不應該「有目的地與學生加入不當的組織」以及「不正當影響、施加與學校工作無關的個人態度、觀點或行為」。   至於與香港文化、地理位置較相近的台灣,其《全國教師自律公約》(下稱《公約》)則寫明教師應「以身作則,遵守法令與學校章則」;此外,由於要維持教師的社會形象,《公約》甚至訂明教師不得利用職權,「教導或要求學生支持特定政黨(候選人)」。   相比起英、美兩國,台灣的教師專業規範在專業以外,更論及到有關教師的社會責任,其中「遵守法令與學校章則」之守則與本港《香港教育專業守則》中的「尊重法律及社會接受的行為準則」內容相似。不同之處,在於台灣由於要保持學校、教師的社會地位,甚至連教師也不能教導、要求學生支持特定政黨或其候選人,讓學校在遵守法律的大原則下,保持其中立性,令政治盡量遠離校園。   原圖:lqt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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