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選舉主任行為實屬違法 違規者可被判入獄

有選舉主任在裁定部分「港獨」人士的立法會選舉候選資格無效後,遭到個別市民以不同手法恐嚇。起初,那些涉嫌違法者只是在網上發表針對選舉主任的恐嚇言論,但其後卻不斷升級,甚至有人將附上刀片的信寄到選舉主任的辦公室。
寄刀片信恐嚇肯定違法?
大律師陸偉雄接受傳媒訪問時指出,寄刀片信和寫上恐嚇字句給某人,層次上較網上留言或只是「齋講」恐嚇更嚴重,因發信人可能有傷害人的意圖。陸偉雄更以數年前本港出現疑似炭疽信為例,指刀片信就等同寄出疑似炭疽信,肯定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
《刑事罪行條例》 第24條列明,任何人如果威脅要損害他人的名譽或財產,或進行一些非法行為促使他人受到威脅而導致受害人無法作出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行為,及使受害人作出他在法律上非必要的行為,都屬違法。例如:纏擾者要求受害人順從要求,否則便加害受害人的家人。
另外,《刑事罪行條例》 第24條可分為兩個判罰程度,一是在沒有預謀的情況下,另一是在有計劃的情況下。前者的刑罰則會較輕,最高刑罰為入獄兩年及罰款2,000元。而後者的刑罰會較重,被告人可被判的最高刑罰為入獄五年。
網上言論一樣受規管
此外,約一星期前,一名姓鄭的19歲青年因涉嫌在網上留下涉嫌恐嚇新界東選舉主任何麗嫦人身安全的留言,結果被警方以涉嫌干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拘捕。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若有人是基於犯罪的意圖或目的下而取用電腦(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不誠實地意圖欺騙(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或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及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即屬犯罪。
而觸犯了《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的違規者,可被判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
圖片來源:bom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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