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通識】人大會隨隨便便就《基本法》釋法?

數名支持「港獨」的立法會選舉參選人,被選舉主任判定提名資格無效,港大法律學者張達明隨即表示,倘有關人士選舉呈請成功,中央就「大有理由釋法(基本法)」云云。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今日回應,有關候選人資格的問題,本港司法系統可以處理,故不會要求人大常委會釋法。大家不時會聽到反對派中人將「人大釋法」描繪成魔鬼一般可怕,實際上人大釋法的程序是怎樣?中央又是否那麼容易就會「釋法」?
啟動人大釋法的三個情況
根據《基本法》第八章第158條,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特區政府可自行解釋,如果本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與中央管理事務、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款作出解釋,而該條款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該案件作出終局判決前,應由特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而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亦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條款進行解釋前,會徵詢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事實上,啟動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程序嚴謹,只在三個情況之下方可提請釋法,除了上述所指的由終審法院提出,亦包括由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以及由香港特區政府提交報告予國務院,由國務院決定是否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
回歸以來 人大常委會曾釋法四次
自本港於1997年回歸祖國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對本港《基本法》條文作出四次解釋,包括:1999年6月26日就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國內地所生子女是否擁有居港權釋法,指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享有居港權,而在出生時父或母仍未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則沒有居港權;第二次則涉及香港政制改革,2004年4月6日人大釋法,釐清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最終由普選產生的程序。
第三次釋法,關於2005年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因病辭任時,為下一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問題而釋法,並解釋下一任補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任期為兩年,而非五年。至於第四次釋法,則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以「絕對外交豁免權」為由,阻止美國一個基金向其追債,終審法院請求人大常委會釋法,最後人大常委會於2011年8月26 日釋法,指出香港對外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香港特區須從中央人民政府,因此給予剛果共和國「絕對外交豁免權」。
今次立法會參選人提名資格被定為無效,惹起「人大釋法」疑雲,但就連大律師公會前主席陳景生也指出,選舉主任援引《立法會條例》第40條作出決定,不涉及《基本法》,認為人大常委會沒有空間釋法,即使釋法也較大機會由《基本法》第26條有關被選舉權的條文入手。
原圖:hkcfa.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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