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通識】選舉主任主要職責是甚麼?

近日接連有幾名立法會參選人,因為不獲選舉主任信納擁護《基本法》,或者拒絕簽署擁護《基本法》的聲明,而被取消或不被確定候選資格。事件令外界突然廣泛談及「選舉主任」的職責,有論者認為「選舉主任」此一職位應恪守政治中立原則,即使某名參選人一力主張「港獨」,亦不可否定其候選資格云云。到底選舉主任作為替選舉規則把關的重要一員,其職責又是否只是「橡皮圖章」呢?
從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的公開資料可見,選管會其中一項職能,就是「進行和監管選舉,並規管選舉的程序」。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16條:「選舉主任在接獲任何提名表格後,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決定有關候選人是否獲有效提名」。簡而言之,選舉主任是有法律責任去就候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作決定。
而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條,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意即參選人須擁護《基本法》以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主任則有法律責任去確認有關規定(包括其他規定)已獲遵從。
由此可見,選舉主任有明確的法律責任去確認參選人之提名資格,包括是否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區政府,其審核是實質及具法律效力的,絕不是行禮如儀的橡皮圖章。
近日就有選舉主任覆函予個別不獲確認候選資格的立法會選舉參選人,認為該等人士「鼓吹港獨」的主張,並不符合《立法會條例》的條文,直言:「鼓吹或推動『港獨』與法例要求之聲明內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容相違背,所以鼓吹港獨的候選人不可能符合相關選舉法律的規定而不獲接納成有效提名。」選舉主任列出的理由清清楚楚,絕不含糊,是真正的依法守法、盡忠職守之舉。
資深大律師兼香港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湯家驊早前就指出,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條1B,要求獲提名的候選人在提名表格載有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湯家驊認為此條例,不能只解讀為「手續上簽名」就可以,須與《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下稱規例)一併解讀,而該規例第10條(10)就賦予選舉主任,有權要求參選人提供其他資料,令選舉主任信納其獲提名資格。
圖片來源:takung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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