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通識】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屬重罪
【新聞通識】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屬重罪

曾首次以立法會議員身份因干犯「擾亂公眾秩序罪」而入獄的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近日又因涉嫌向立法會隱瞞於2012年5月22日透過Mark Herman Simon從黎智英接受一筆25萬元的款項,而被控一項普通法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所謂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指涉事公職人員是故意作出而並非無心之失,有關公職人員是知道他的行為是違法的,或是故意罔顧他的行為有違法之嫌,並且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下故意作出失當行為。此外,若任何公職人員被裁定有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七年及罰款。

現任立法會議員梁國雄今次被控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皆因梁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相關的事情上,無法為收取黎智英的一筆25萬元款項提供合理辯解理由,被外界批評為故意及蓄意的失當行為,在事件被揭發前梁國雄亦沒有向立法會申報或披露該款項的來源及細節。

事實上梁國雄過去亦遭法庭判監,但僥幸地保著議員職位,不過由於是次的控罪屬嚴重罪行,若然一經定罪,其判刑相信會較過去的刑罰更重。根據現行法例,立法會議員若被判入罪,其立法會議員職務會按照香港《基本法》第79條及《立法會條例》第39條被解除。根據香港《基本法》第79條,立法會議員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會經由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判定應否解除犯事議員的資格。另,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9條,立法會議員犯下任何罪行,判處監禁三個月以上,定罪起計5年內不能擔任議員。

其實作為公職人員確實應對公眾負責,行為需分外檢點。

原圖:takung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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