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通識】公職人員須對社會負責 行為失當應受懲罰

2012年南丫海難,事件造成39人死亡,這件悲劇相信不少香港市民都歷歷在目。在災難的調查過程中,海事處助理處長蘇平治被發現曾指示下屬不執行船隻配備兒童救生衣的條文,結果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有留意新聞報道的市民,相信不時都會聽到《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在報道中被提及,到底甚麼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入罪的條件又是甚麼呢?
顧名思義,《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是針對公職人員各種形式的嚴重濫用職權行為,屬普通法罪行的一種。根據終審法院的判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要滿足以下條件方會成立,包括:一)是公職人員;二)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三)藉作為或不作為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例如故意忽略或不履行其職責;四)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及五)考慮到有關公職和任職者的責任、他們所促進的公共目標的重要性及偏離責任的性質和程度,有關的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簡單而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要入罪,控方必須證實涉事公職人員是故意作出而並非無心之失,意指有關公職人員是知道他的行為是違法的,或是故意罔顧他的行為有違法之嫌,並且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下故意作出失當行為。
有一點值得注意的,即使公職人員的行為不涉及受賄或獲取任何金錢利益,但只要其行為符合上述的情況及條件,同樣有可能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此罪行主要針對公職人員濫用他以公職身分所獲賦予為公眾利益而可行使的權力、酌情權或職能而作出的失當行為。
以蘇平治的個案為例,代表他的律師在求情時亦重申,事件不涉賄賂,但結果仍然入罪。
被裁定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公職人員,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101I(1)條,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七年及罰款。
圖片來源:epd.gov.hk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