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行政長官競選連任不必辭職?
現任行政長官競選連任不必辭職?

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近日在報章撰文,指現時行政長官競選連任,可以一邊繼續任職一邊進行競選活動,但其他任職於政府部門或政策局的人,例如司長或局長,要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先辭職。曾主席認為,這樣的規定有其合理性,但亦讓在任行政長官競選連任時享有不公平的優勢。先不論曾主席的觀點如何,大家知道為何現任行政長官競選連任時不用辭職呢?

原來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基本上有三類「政府中人」是不能成為行政長官選舉的候選人,包括:一)已連任一屆的在任行政長官。《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不得擔任多於兩屆;二)是《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2條所界定的司法人員;及三)是訂明公職人員。

另外,香港法例上還另有列明,某些人士,在特定情況下不能成為行政長官的侯選人。

換而言之,法律上的確沒有要求在任的行政長官,競逐連任時必須辭職;至於是否辭職參選,很明顯就要視乎當時社會形勢和政府工作安排而定。斷言在任的行政長官「帶職」競逐連任會對其他對手「不公平」,似乎未必是完全客觀和公允的評論。

事實上,前任行政長官董建華於2002年,以及曾蔭權在2007年競選連任時,都沒辭去行政長官的職務。董建華在2002年是唯一獲足夠提名的候選人,故自動連任,而曾蔭權在2007年的競選對手為公民黨梁家傑,其後亦順利大比數勝出。

圖片來源: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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