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黨成員曾健超前年佔領行動期間向警員淋潑液體,法院裁定他一項襲警及兩項拒捕罪罪名成立,下星期一判刑。
裁判官羅德泉指,比較過警方和亞視拍攝的片段、以及曾健超的相片,認為男人面上鬍鬚形狀、髮型都一樣,已經可以排除認錯人的機會,加上衣服和鞋的顏色,進一步鞏固身分,裁定片中黑衣人就是曾健超。他當時淋潑液體,淋中在下面的多個警察。裁判官認為案發當日曾健超行為敵意,心知肚明龍和道有警察,淋液體目的係要「淋濕」人。
至於被控四項拒捕,裁判官指,曾健超淋液體後,知道一定被捕。他是有抗拒,因此兩項拒捕罪成。但裁判官不能夠完全排除部分可能是被警察噴中胡椒噴霧噴後的抗拒反應,不足以斷定是對制服他的警員的反抗行為,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另外兩項拒捕罪不成立。
裁判官又指出警方證人誠實可靠,雖然對其中兩人認錯自己,都覺得大惑不解,但他們的證供只屬瑕疵,未有影響本案及證人誠信。
原圖:TVB截圖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