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國際集團控告《壹週刊》惡意誹謗旗下洗髮產品,索償逾6.3億元一案,經審訊後,高院昨日頒判詞,裁定《壹週刊》誹謗罪成,須向霸王賠償300萬元,成為香港第三高索償金額誹謗案,法庭亦下令《壹週刊》支付霸王8成訟費,估計《壹週刊》連同本身訟費,須為這宗官司支付訟費達8千萬元。
對於霸王的損失,法官裁定霸王因事件損失的利潤逾3.9億元,當中3.6億元是來自內地的銷量下跌;而霸王在香港的利潤損失,法官指出,涉案報道雖令霸王在香港損失了2千多萬港元,但蒙受利潤損失的並非兩名原告,而是霸王旗下另外兩間附屬公司,《壹週刊》因此不用賠償該些利潤損失給霸王。
案件源於《壹週刊》10年7月14日刊登一篇題為「霸王致癌」報道,內容指霸王生產的洗髮水含致癌物質「二噁烷」超標,霸王入稟高院,指報道對霸王構成誹謗,嚴重影響公司聲譽,令生意暴跌,要求《壹週刊》支付懲罰性賠償。
《壹週刊》於2010年7月14日出版的一期刊登涉案報道,指霸王洗髮水含有致癌物質「二噁烷」,其標題為「霸王致癌」。涉案報道刊出後,霸王股價由當時接近4.8元的高位輾轉回落,加上連續虧損多年,股份遭投資者拋售,市值蒸發約百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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