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罪行條例》是否適用於處理「港獨」主張?
《刑事罪行條例》是否適用於處理「港獨」主張?

一個開宗名義以「港獨」為目標的政黨成立,隨即在社會引起一番討論。有資深大律師指出,根據香港法律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有關「煽動意圖」及第10條,有關「罪行」的部份,已經處理「煽動港獨」的主張。不過,社會上就有不學無術的人反駁,稱條文中所指的是「女皇陛下」,故不適用於今日香港。到底誰對誰錯?

「煽動叛亂」的概念源於英國普通法,現時《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就是把1938年的《煽動罪條例》編入,並經屢次修改,而最後一次是1992年。

現時有關條例中所列的適用對象是「女皇陛下」,但實際上並不影響其法律效力。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去年10月18日曾在報章撰文,指在香港回歸的第一天,即1997年7月1日,臨時立法會已通過《香港回歸條例》,規定所有香港原有的法律,都要作符合《基本法》的詮釋。

如何作符合《基本法》的詮釋呢?其中一點,就是若香港現有法律條文出現「英女皇」、「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法庭都需要解釋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提述。

至於對「樞密院」的提述,則須解釋為對「香港終審法院」的提述、對「香港總督」的提述,須解釋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提述。另外,所有名稱中包含「皇家」一詞的政府機構,須理被解釋為「皇家」一詞已被刪去,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相應政府機構。

所以若說,《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中的字眼是「女皇陛下」,就不適用於處理公然煽動或宣揚「港獨」的主張,似乎就並非事實,亦肯定是對香港法律適用情況一知半解。

原圖:hd.stheadlin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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