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署理首席終審法院法官陳兆愷,就時任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終被「搶咪」一案 (FACC No 12, 13 & 14 of 2012) 作終審判決時在判詞中提到:
「表達自由可以採取許多形式,在本案中包括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示威的自由。表達自由的權利是由基本法第27條和香港人權法案的第17條保障。這是為了讓任何人表達他的不滿及對公共利益事項的觀點的基本權利。在一個自由和民主的社會裡,一定會存在衝突和不同的意見。那些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人也必須尊重他人的權利,不得濫用這種權利是非常重要的。矛盾和分歧將通過對話和妥協解決。訴諸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不能解決問題。相反,這將會弄巧成拙,失去別人的同情和支持。表達自由不僅要以和平,還要以合法的方式進行。暴力或非法手段無法自圓其說,還可能需負上刑事法律責任。」
原圖:stu.hksyu.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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