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暴動罪最重囚十年 發表於 2016-02-10 11:30 分享 讚好 0 旺角於年初一晚發生暴亂,暴徒在鬧市大肆破壞、襲警及縱火,警務處處長盧偉聰表明,如有足夠證據將會控以參與「暴亂」等罪名。根據《公安條例》,如任何參與被定性為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十年;以及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 原圖: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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