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港大校委會否決任命陳文敏為副校長一事,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與另一名港大學生,擬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司法覆核,是高等法院監察政府部門及法定組織(與公眾有關且有法律地位的組織)是否存在行政上問題的一項程序。法庭將會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3號命令考慮許可申請。
馮敬恩認為,港大校委會處理任命時,考慮的部分理由與任命不相關。校委會是法定組織,有法可依,法庭需要按章辦事,在審理司法覆核時不會理會決定的對或錯,只會審查校委的決策過程中,程序上有沒有出錯。不論校委考慮甚麼因素,法庭都未必理會,因為校委有權決定何謂是相關的因素。
反而,筆者另有一疑問,馮敬恩個人與校委身份是否有衝突?馮敬恩作為校委,代表自己亦代表著全體港大學生。在校委會集體負責制下,即使會議內意見有分歧,所有校委,包括馮敬恩和全體港大學生,都應尊重投票結果,集體同意最終決定。不過,馮敬恩卻似是雙面做人,違反遊戲規則,對外高呼不認同最終決定,應該通過任命。馮敬恩打著公義大旗說要申請司法覆核,其實心中更多的是因為心裡不忿吧?
馮敬恩更表示或會申請法律援助,即是說,要花費納稅人的金錢。法律援助處一般考慮兩個因素:一、申請人的經濟狀況;二、勝訴機會。大型案件會有外判律師評核其勝訴機會,一般低勝訴機會的申請將被拒絕。不過有時候為保障申請人的權利,低勝訴機會的申請亦會獲批准。但法律援助處不會考慮、亦無法證明申請人的政治立場和動機,只能靠旁人旁證,令法律援助容易被濫用。
筆者亦是納稅人,自然關注公帑是否用得其所。筆者認為就副校任命一事司法覆核,勝訴機會頗低。若馮敬恩最終決定申請覆核,筆者確實想知道是哪些律師給予他意見。以價值判斷(value judgement),筆者認為近來與陳文敏事件相關的事已失去了社會安寧,亦損害了港大的國際聲譽,即使司法覆核成功亦不值得,最多亦只能讚許那律師的膽量和勇氣。若覆核失敗,更是不值,白浪費了公帑。而且,若覆核案失敗,且如與先前失敗的司法覆核案例有明顯相似,馮敬恩可能會有濫用司法覆核之嫌。
四年前,筆者到加拿大探訪母校。記得當時,院長讚揚港大是一所有名的好學校。現在發生了校委會議內容外洩、司法覆核等鬧劇後,若再問院長同一問題,會否得來一個「不及從前了」的回應呢?馮敬恩身為港大學生和學生會會長,應慎重考慮所作的決定會否損害自己大學之聲譽。
原圖:jmc.hksyu.edu、成報、巴士的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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