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條例》今日正式生效,稱得上是本港促進自由市場競爭的歷史性里程碑。該法例訂立三條旨在禁止反競爭行為的競爭守則:第一行為守則(禁止反競爭協議、決定或經協調的做法)、第二行為守則(禁止濫用具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及合併守則(禁止涉及電訊傳送者牌照持牌人,而具有或相當可能具有大幅減弱在香港的競爭效果的合併)。
競爭事務委員會主席胡紅玉近日一再表示,條例是針對合謀定價、「以大欺小」的市場行為。她指出,《競爭條例》生效,條例有三個目的,包括打擊圍標等合謀定價、大企業以本傷人,以及企業進行削弱競爭的合併。她認為條例實施後能推動市場競爭,促進市場效率,令消費者有更多選擇、產品價值亦增加。她又說,《競爭條例》的實行,依靠市民作線人舉報,鼓勵消費者和商家提供消息和證據,協助競委會調查。她又表示,至今委員會收到超過400宗查詢和投訴。
傳媒則報道,多間大型連鎖店在條例生效前率先減價,小型商店減價空間不及連鎖店,擔心《競爭條例》反而扼殺他們的經營空間。例如在未有《競爭條例》前,新款手機、相機、平板電腦等電子產品幾乎都以公價出售。《競爭條例》禁止供應商限制零售商的轉售價格。
在《競爭條例》下,供應商不應透過威脅、恐嚇、警告、處罰、延遲或暫停供應,迫使零售商採用其零售價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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