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理工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長陳文鴻在報章撰文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不是香港獨立的憲法,而是中國政府通過中國憲法頒發的香港特區與中央政府之間的法律權責關係。香港回歸中國,是取消英國的殖民主義,中國恢復主權,不是香港與中央政府談判而回歸。故此,香港與中央政府的關係,沒有任何邦聯制或聯邦制的因素,而只是中央政府授權,也因此中央政府憲法規定可以改變授權的範圍與程度。
陳文鴻又表示,香港某些人以為香港高度自治是英國人授予,以此來對抗中央政府,這是根本上的法律錯誤;他以一地兩檢為例,內地官員在港執法可以很簡單地在《基本法》附件三中列出內地法例便符合法律要求。附件三已有其他的內地法律,是否列入決定權在中央政府,不在香港立法會,也不是可以由立法會一些議員便可決定有關內地法律是惡法或良法。
原圖:bastillepost、takungpao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