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之謂濫!
此之謂濫!

今年是廉政公署成立40 周年,廉署在短短的時間內,不但處理了大量的貪污案件,而且移風易俗,把曾經深入到日常生活每一部分的貪污活動,扭轉成為香港人深痛惡絕的非法行為。從過去廉署所做的民意調查,香港人對貪污是近於零容忍。雖然上任廉政專員惹來一些風波,但始終是局限於其個人行為,而不構成廉署在肅貪倡廉工作根本的影響。

廉署的成功,原因相信有許多方面,肅貪是來自政府最高層的意志,這令到工作可以得到支持和貫徹。其實更重要的,是來自社會和市民的支持。當年貪污活動深入民生,不過是市民對此等勾當作無可奈何的容忍。當政府高層的意志體現出來,就可以得到全社會上下的呼應。

廉署的成功,另一個重要原因是「非政治化」,廉署是按照嚴格的守則和程序來處理所有貪污案件。由始至終,廉署的工作就是肅貪和防貪,而不涉及任何政治工作。雖然過去也有一些被廉署起訴的人以政治打壓來作為抗辯藉口,但當證據提到法院時,往往就水落石出、一清二楚。廉署工作就是肅貪防貪,而不是為政治服務,這才讓廉署可以建立起公眾的信任。

所以月前引起的一輪所謂「濫報和不報」的討論,其實也是相當重要。應否濫報廉署,我們也不去咬文嚼字執著字面上的解釋,有什麼是濫得合理、濫得應該?濫交、濫藥,固然是應予糾正,就算是明星濫拍,也會給粉絲摒棄。如果的士司機濫收車資,那就更要報官去,受法律制裁。鼓勵濫報廉署,這種行為舉措,也真是濫之又濫了!

硬要把濫報和不報對立起來,非此即彼也是完全不合常理的做法。無論是知識和規範,都是教導和指引我們以最適當的方式來做事,不偏不倚,也就是不缺不濫。把兩個極端情對立起來,硬要兩者挑一,根本就是無中生有,自找麻煩,最佳選擇,應報就去報好了。

當然,我們不是期望舉報人完全有百分百把握,完全掌握所有資料才去舉報。而事實上,如果舉報人有百分百把握,那也不必讓廉署有這樣專業的調查隊伍。舉報,只是根據懷疑,又或者線索。調查舉證,是廉署的工作。在過去40 年,也只是有一部分舉報的案件是查實有據,並提出起訴。這是很自然,也是必然。這是過程的合理發展,由淺入深,而完全不是濫報。所謂濫報,不是無中生有,就是另有盤算。在引起所謂濫報和不報的討論時,是有特定的社會背景,是由一連串的事件引發。當時不是因為有市民捕風捉影,又或者是誤信謠言,去廉署舉報,而是針對某些政治人物,在進行舉報前大事宣傳,進行街頭劇有之,舉行記者會有之,重點不是舉報之後的調查,而是舉報之前的宣傳和攻擊。這些宣傳和攻擊,不但針對政治人物本身,也對他們的家庭造成莫大的困擾。不但未審先判,甚至淪為文革式的批鬥。廉署舉報,變成了這種政治批鬥的配角,把以肅貪倡廉為己責的廉政公署拿來作為政治批鬥工具,此之謂濫!

事前宣揚舉報所為何事?

廉署保密,密密實實,不止是一句宣傳口號,而是廉署運作的一個重要原則。對廉署而言,這對調查取證至為重要。未曾正式報案,已經公告天下,當事人就算不銷證據,也會早有提防。如果以站在協助廉署肅貪,把犯人早日繩之以法的角度,一定是以保密行事,而不應反其道而行之。在進入廉署舉報之前大事宣揚,所為何事?是為協助廉署執法而來,還是藉廉署進行政治打壓?稍有常識,都有定論。

一旦淪批鬥工具損害更超前專員

廉署保密,不止是顧及廉署調查工作,也同樣是保護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尤其是後者。正如前述,舉報和調查是兩個先後程序。相當部分的舉報是查無實據,那為保障一般市民利益,在未有相當證據可以作出檢控時,對當事人的資料保持秘密,是保障市民權利不可或缺部分。廉署工作受人尊重,不止是肅貪防貪,而且是有嚴謹的律己守則。不濫用這些程序,那才可以保障市民的權利。過去廉署在這方面有非常良好的紀錄,不濫不苛,而廉署公署也藉此建立良好的聲譽。

但一旦有人濫用廉署作為政治打壓和批鬥工具,廉署不能自已而被拉落水,就算不是主謀,也無奈成了幫兇。一旦廉署無法維持政治中立而被利用作為政治工具,40 年來建立的誠信聲譽便會於一旦。這種損害,比前廉政專員的一些個人行為更具滅性。

原文轉載自《明報》 2月18日

原圖: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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