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清講楚】基本法下行政、立法和司法各有職責,只是行政長官有特殊憲制地位
【講清講楚】基本法下行政、立法和司法各有職責,只是行政長官有特殊憲制地位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解釋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有關「三權分立」在港不完全適用的言論,指有人將美國的三權分立當成香港制度,但從內地的角度,本港的政治制度,是行​政主導下的三權分立,而非三種權力擁有同等地位。

對於張曉明指,行政長官權力是「中央以下、三權以上」,劉兆佳表示,行政長官的地位高於立法和司法機關,這說法在基本法起草時已有。

劉兆佳亦強調,行政長官的權力只可於基本法內行使,這不代表行政長官可以隨意侵奪立法和司法機關的權力,亦不是指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要服務行政長官,而是在基本法下各有職責,只是行政長官本身有特殊憲制地位。

​他又指,行政長官有責任落實基本法,如果落實過程中有偏差,行政長官有責任糾正,又認為近年有人挑戰行政長官的權力和認受性,張曉明此時重申香港政治體制的原則,以及特區權力來自中央,是要重新帶出行政長官的重要性。

他亦表示,中央只能靠特首這個人和這個職位,確保一國兩制落實,在一國兩制落實的過程中,行政長官是兩制之間的接觸點,是中央和香港的接觸點。

原圖: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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