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紀念抗戰70周年,內地決定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這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49成立以來的第八次特赦,距離對上一次特赦已有40年之久。官方稱,今次特赦部分囚犯,是憲法規定的特赦制度的創新實踐,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
今次予以特赦罪犯有四類。一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解放戰爭的服刑罪犯。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於突出紀念抗戰勝利70周年的主題,體現本次特赦的歷史意義。二是新中國成立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但其中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嚴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三是年滿75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這既符合中國的歷史傳統,也符合國際上通行的人道主義赦免原則。四是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以體現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精神,但對其中犯故意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據官方公布的資料,過去的七次特赦是:
第一次特赦(1959年12月4日),為慶祝新中國成立十周年,首次特赦共釋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戰犯33名,包括偽滿洲國皇帝愛新覺羅.溥儀。
第二次特赦(1960年11月28日),釋放50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45名,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4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三次特赦(1961年12月25日),共釋放了68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61名,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7名。
第四次特赦(1963年4月9日),共釋放了35名「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30名,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4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五次特赦(1964年12月28日),釋放53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45名,原屬偽滿洲國戰犯7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戰犯1名。
第六次特赦(1966年4月16日),共釋放了57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52名,原屬偽滿洲國的戰犯4名,原屬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犯1名。
第七次特赦(1975年3月19日),對全部在押戰爭罪犯,實行特赦釋放,並予以公民權。這次特赦是沒有任何前提條件的一次赦免。
由此可見,過往的七次特赦,均是釋放戰犯為主,跟今次性質有明顯差別。
原圖: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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