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厲執法 重振香港法治威信
嚴厲執法  重振香港法治威信

數年前,我以國際反貪顧問身份,經常到訪菲律賓分享反貪經驗。由於當地的治安問題嚴峻,尤其是首都馬尼拉,故一般都避免在夜間獨自外出。惟後來我被告知,菲律賓南部有一個治安甚佳的城市,原因是當地市長向所有警務人員下達了命令,如發現嚴重罪行,可以當場槍殺罪犯。筆者不是說我們應該效仿這種「牛仔法治」(cowboy justice),但它確實展示了有效懲罰的阻嚇作用!

法律是秩序之本

法律和社會秩序是任何文明社會最不能缺少的條件,亦是能有效執法和鞏固法治威信的重要元素。犯罪者必須承擔後果,這是最基礎的要求!
 
以貪污為例,七十年代前的香港,貪污問題非常普遍及嚴重。但在1974年,廉政公署(ICAC)成立,香港逐漸成爲世界上最廉潔的城市。香港能成功轉變的重要原因之一乃是因為得到法院的支持。當年,ICAC案件的定罪率超過75%,而法院的判刑亦因為夠重,因而極具震懾作用。當年的首席大法官就曾發出判刑指引,規定任何公職人員一旦受賄罪名成立,除非有特別理由酌情減刑,否則至少應該被判監禁12個月。
 
若我們將今天的街頭違法活動跟七十年代的貪污問題比較,情形顯而易見,我們都忘記了箇中的因果關係。近年經常看到警方所拘捕的年輕激進示威者,獲輕判或「放生」,間接導致去年那場歷時七十九天的「違法佔領」。人們公然違反了法律,挑戰司法制度,而在「佔中」發生後,部份人更隨即在晚上發起「佔領旺角」,跟着更有反對自由行的騷擾内地遊客的行為。到最近,有學生「佔領」香港大學(港大)的校委會會議,為何這些年輕的示威者都不怕犯法?原因很簡單:他們相信參與非法行為,並不會有任何懲罰!

違法沒後果等如變相鼓勵
 
「違法佔領」結束後,部份年輕人因「阻礙警方執行職務(阻差辦公)」、「襲警」、闖立法會等行爲而被帶上法庭。這些都是嚴重罪行,然而,若他們不認罪,很多時都因爲「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而獲無罪釋放。就算認罪,法庭亦通常會輕判,而非判監禁。

今天,年輕的示威者都不會相信他們對抗、恐嚇和襲警的行爲會遭受任何可怕的後果。他們還認為他們有權衝入任何地方,打斷那些閉門會議,拘留和禁錮裡面的人。學生衝擊港大校委會會議事件,示威者表露了最醜陋的一幕。但「泛民主派」的政客、傳媒、學者等言論似乎在鼓勵及助長他們那自以為是的態度和那凌駕於法律之上的行爲。
 
因此,很多市民對暫委裁判官陳碧橋早前判處監禁參與元朗反水貨客行動的四名被告,拍手相慶、為他不畏惡勢力的勇氣衷心讚賞!但陳官立即在法庭外,甚至在網絡上,受到「泛民主派」支持者的人身攻擊,成爲他們的追擊對象。「爭取民主」的真義是為了維護香港的法治,但這些人似乎都忘記了,他們更不停地挑戰法律,試圖破壞法治。

法官被泛民支持者恐嚇?

在裁定襲警及阻差辦公罪名成立時,暫委裁判官陳碧橋指出:「遊行示威是公民權利,但處理示威者襲警,判刑必須有阻嚇性,以免有人認為遊行襲警是小事。」。他又補充指,警察的職責是在抗議示威活動中維持秩序,但那些人卻試圖阻撓他們工作,令警方的工作變得難上加難。
 
陳碧橋裁判官的判決,為類似案件清楚地展示了一個有理有節的參考指標。但不幸的是,其他的裁判官並沒有參考他的判決。
 
現時這些案件正在等候上訴,我們希望上訴法庭能夠藉此機會,向大衆展示法庭會嚴正看待這類問題,並制定一個判刑指引讓其他法庭作參考。
 
如果警務人員受賄,至少被判監禁12個月,那麽,示威者襲擊警察,他或她是否應該亦需被判監禁?

原圖:chinanews.com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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