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2016年立法會選舉和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的政改諮詢正式展開,市民眼中的主菜仍然會是2017年的普選。
香港實施行政主導,行政長官選舉當然遠重要於立法會選舉,更何況人大常委決定,要待行政長官普選之後,立法會才可以進行普選。所以2016年的立法會選舉,可以改動的地方不多,這次政改諮詢,重點只在2017年。
整份諮詢文件,可以說是寫得非常詳盡,但如果是各政黨政團集交鋒之處,相信是匯集中文件的三大處,分別是3.12段、3.19段以及3.22段。而其中第11項註腳附錄也特別重要。未來五個月的諮詢,相信來來去去,反反覆覆,都是在這三大處糾纏。
繞過提委會提名不符基本法
用李飛的語言,就是球場已經有了邊界,只能在球場內踢球。那些邊界就是《基本法》的條文,球場內還有許多空間,也就是今次諮詢的範圍。諮詢沒有引導性,但對一些原則有再提出,例如可能引起爭議的公民提名。文件內的3.19段已表明行政長官的提名權只在於提名委員會,而且是實質提名權,任何繞過提名委員會,又或者削弱提名委員會的實質提名權的建議,都可能被認為不符合《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這些陳述,可以說是有言在先。
本欄上周也對公民提名作過一些技術層面的分析,並指出其不可行的原因。其實在立法會和區議會的選舉,也是實施類似公民提名的形式,原因之一,固然是沒有《基本法》的明文規定,特區政府可以按實際情況來定下提名程序和條件,所以可以考慮用公民提名的形式,門檻定在幾十或一百人左右,爭取提名和核實程序都可以在可控的控作範圍之內。但去到特首的層次,提名人數不能太少,否則成百上千的人會參選,一旦拉到幾萬人之譜,那就完全不能操作。因為提名應該有法律效力和責任,不可能像一般的簽名運動,爭取幾萬人按照嚴格程序要求來簽名提名,工程之龐大,實在難以想像。
而私隱的保護,也構成很大的阻力。中間也會衍生出許多技術難題,例如中間可否撤回提名?又或者反口承認提名過。如果可以,那又有可以用來做打擊對手的陰謀手段。再到核實的層面,政府要在短時間內核實幾十萬人的資料,根本是難乎其難。所以在技術上,這是完全不可行。而諮詢文件就更直截了當,指出繞過和削弱提名委員會的權力,都可能被視為違反《基本法》,那原則上就更行不通了!
技術上不可行公民提名不通
如果公民提名是此路不通的話,那焦點就只能放回提名委員會身上,問題不外乎是其組成和提名的民主程序。組成原則上是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但根據李飛的解釋,所謂參與,不一定是一模一樣,但也不能離題萬丈,李飛就用上「八九不離十」為例子,所謂八九不離十,就是要靠譜。不是不能變,但首先是有要變的道理原因,不是為了要變而變。就算道理充分,可以改變,但也不能變到全非本來面目,只能在某一個程度範圍來變。
一般普選定義僅最後選舉權
最後,相信也是最具爭議的部分,就是提名的過程,如何合符民主程序。當然,最後的提名人數也需要在此決定,但這個人數的問題,之前也有過諮詢,一般意見都認為在兩到四個之間。所以今次諮詢也不會相差太遠,而且也不會太有爭議。但如何以民主程序產生這兩到四個候選人,就沒有以前的諮詢中討論過,泛民最關注的是有沒有初選預算。但整個普選最關鍵之處,是在最後階段,市民是有選擇。一旦有選擇,就要競爭,也就是向民意靠譜。所以一般的普選的定義,只在於最後的選舉權,道理正是在此!
(文章僅代表個人立場)
原文轉載自《香港經濟日報》2013年12月5日
圖:info.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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