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小時霸船、2,000旅客呆等,一個因突發事件受阻的4小時旅遊行程,鬧出國際旅遊大笑話。經過兩日的馬拉松談判,400團友終與旅行社達成協議,獲發寓意「長長久久」的補償,事緩則圓。
雖令人同情勿用公眾墊背
小風波雖已平息,但大教訓卻已深鑄,就是維權必先講理,有理還須講法,更重要的是爭取個人利益,絕對不能以犧牲公眾利益為墊背。
1,100多人在新春佳節,搭乘「歌斯達郵輪」前赴越南海上度歲,行程安排順遂,但到最後一站的下龍灣時,因據報航道受阻而令郵輪無法泊岸,行程被迫爛尾,令團友深感掃興。就此,旅行社提出退回下龍灣行程的費用,並附上每房50美元作為補償。對於旅行社的善後方案,部分旅客不滿,提出退回3至7成旅費為補償。
團友的行程受阻,利益受損,令人同情,但這既成事實,也難以補救,與其發動抗爭,倒不如實事求是地尋求切實可行的善後安排。旅行社作為「對口」單位,有責任代為統籌處置有關善後工作,但將責任和怨氣全推在旅行社,則非常偏頗而失焦。團友因不滿旅行社提出的初步善後方案,採取激進的霸船和「開天殺價」的做法,更令事件全面扭曲。
冤有頭債有主索償要對口
第一,自己的利益受損,不能任意找另一個代罪羔羊或出氣袋。對於因航道受阻而無法泊岸,團友質疑和不滿,都是可以理解和認同,但這是船長的決定,若要究責,對象是船公司和發出有關通知的單位,旅行社只是中介人,可代轉介或代表追討,不能代「孭鑊」。當然,有關不泊岸的決定是否合理,以及由此引伸的法律責任,一切有法可依,亦有渠道申訴,不能胡亂張冠李戴。
第二,賠償和慰問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更不容漫天開價。團友和旅行社,以及郵輪和乘客之間的利益關係,都受到有關服務條款的規範,彼此的權利義務必須貫徹實行,不容輕易踰越。
在今次事件中,旅行社未能按照協議規定安排團友登陸下龍灣逛遊,理應退回相關的服務收費;而不靠泊下龍灣則是船長的決定,因此利益受損的各方,包括團友和旅行社,應就不靠泊下龍灣決定所帶來的損失,去「歌斯達郵輪」和船公司作出追討。
至於船公司應否再向越南海港管理當局追討,則是該公司的考慮,這都是法定的程序和渠道。當然,基於實務安排,旅行社會率先自行對團友提供適量的慰問支援,這是情理所在,但不能「好心當賊辦」。
阻開船連累2千旅客不道德
第三,你有苦,不應要人家更苦來為自己補償。歡度新歲卻是敗興而回,當中的苦鬱心情,可以理解,亦絕對同情,但以霸船和攔阻其他旅行團出發,作為爭取抬高賠償金額的籌碼,則明顯是霸道和不道德。香港是文明法治的地區,萬大事都有商量,暴力躁動只會將事情推向死胡同,甚至犯眾憎。可以預見,霸船如此,佔中也將這樣,任何罔顧法紀的盲動,以犧牲公眾利益為籌碼的舉措,最終只能帶來破壞性的後果。
第四,你有訴求,人家也有要求。社會是大家的,你有維護個人權利和理念的訴求,人家也有本身的堅持和守護。40多名團友(編者按:應為400多名)霸船爭權益,從一己立場出發,絕對是理所當然;但對於受到牽連的2,000多名旅客、旅行社和船公司來說,則是另一張帳單。該批團友在滿意收到「長長久久」補償之時,應如何面對其他人士的受損欠單呢?總不能只顧自己笑,不理別人哭。
原圖:takungpao
原文轉載自《經濟日報》20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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