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六.四」晚會安排焚燒《基本法》為「壓軸演出」,「七.一」遊行再把修憲列作其中一個主題。在「佔領」失敗之後,以學生為首的一批反對派,刻意以毀損《基本法》、修改《基本法》,製造挑釁性爭拗,作為未來民主運動的主軸,再藉此延續其政治生命。
修憲須符合三前提
平情而論,憲法是國家動用公權力,用以保障人民權益的最高依據,是國家和社會穩定繁榮的基礎,當然有需要確保被「永矢咸遵」;然而,憲法的內容仍須因應社會內部政經情勢或世界潮流的變化,而作出適當的補充或調整。正如美國開國先賢傑弗遜所說:「憲法是為活人而訂,每一世代皆應有其憲法。」
憲法變遷可說是一種常態,當中包括制訂憲法、修改憲法、憲法解釋、建立憲政慣例與立法補充等不同方式。根據憲法學的理論,修憲須符合三個前提;(一)遵守現行憲法所訂的修憲程序、(二)僅可為「部分(條文)修訂」,以及(三)修訂的內容不得逾越憲法基本精神所構成的「修憲界限」。
在香港,作為「小憲法」的《基本法》,是一國兩制的保證,法理來源是國家憲法,也是由陸港兩地聯合起草、全國人大制訂通過的法例,並非特區可以單獨處理。
因此,有關的修訂規範便訂得特別嚴謹,《基本法》第一五九條規定,港府沒有憲制責任修改《基本法》,一定要經過港區人大代表三分之二同意、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同意、行政長官同意,再遞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而在被列入議程之前,更必須先由《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整個修改程序體現由下而上、跨越陸港兩地的廣泛諮詢,並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審議通過,寬嚴有度地賦予充分的權威。
「港人自決」悖逆一國兩制
至於目前由學生等團體所提出的所謂修憲,我們注意到,第一,在程序上,他們故意將《基本法》當作本地法例,並採取由下而上,再以民間公投的手段,凸顯「港人自決」,但這種全面否定的姿態,完全悖逆一國兩制中的中央與特區關係,以及高度自治的本質,更是無法可依。口頭說是修改《基本法》,實際上卻是重新制定《基本法》,屬於政治玩火的行為。
第二,在內容上,他們目前都只提出口號,究竟要修改哪些條文?為甚麼要改?想改成怎樣?如何實現修憲的目標?至今一片空白,他們必須作出一個負責任的交代,不能「點完火就算」!
第三,在目標上,修憲是手段還是目標?在修憲的過程中,會否對一國兩制、港人自治和高度自治,進行「再演繹」?他們口中不說,但只要回看當日「佔中」愈趨偏激暴力,以及「七.一」遊行被「港獨」騎劫,借修憲為名,推動法理港獨為實,確實是不容忽視的憂慮。
原文轉載自《星島日報》2015年7月8日
原圖:巴士的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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