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深港高鐵項目自上馬以來一直引來不少爭議,除了工程造價不菲,「一地兩檢」能否及如何落實,亦是各界的關注點。高效、便捷是廣深港高鐵的重要基礎,正如一些人所言,沒有一地兩檢安排的高鐵將是「高速低能」。反對者一般認為,在香港境內(西九龍總站)實施一地兩檢必然涉及《基本法》的詮釋,甚至要作出某程度的修改,故有關安排或對「一國兩制」起了不良先例。
一地兩檢並非新事物,早在○七年深圳灣口岸通車時已落實。當然,深圳灣口岸的經驗與西九總站的情況不盡相同,當時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先授權特區政府於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實施管轄,隨後特區政府再作本地立法,由於有關安排是讓香港的法律某程度上於內地執行,即是擴權,故其受到的阻力相對較小。然而,高鐵的情況正好相反,若於西九總站實施一地兩檢,這將是在香港境內實行內地法律,合法與否都將無可避免地挑動反對者的神經。
香港不能因經濟考量而硬推高鐵的一地兩檢,但在堅守「一國兩制」的前提下,我們就沒法可施了嗎?筆者認為,只要中央政府按《基本法》第二十條授權特區政府於西九總站劃定範圍內管轄內地出入境相關的必須工作(如邊檢、海關),一地兩檢技術上是可行的。反對人士或會認為此例一開,日後中央政府可能進一步授權特區政府執行其他內地法律,以至「一國兩制」蕩然無存,但筆者認為這是不可能的。縱使一地兩檢能得到中央授權,實際操作上還要經過本地立法程序,而說到底「一國兩制」是中央政府珍而重之的基本國策,若要走「一國一制」的話,一九九七年已經可以了。
原文轉載自《太陽報》 2015年5月19日
原圖:takung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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