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子兵法》的〈謀攻篇〉有云:「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自古以來,所有有能力的大國強國,都會派出間諜,安放在其他國家以了解別國實況,作出適當的部署,這種做法自古已然,於今尤烈。看看前美國中央情報局職員斯諾登的「爆料」,美國政府一直秘密大規模監控互聯網,甚至連德國總理默克爾的手機據報亦遭美國監聽。假如堂堂一個大國,連自己的盟友國家亦進行秘密監聽,又何況是其他的「非盟友」或「疑似對手」國家?
香港本身處於中西文化交點,接通全世界,這裏資訊自由、出入境自由、資金往來自由。作為一個國際城市,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香港憑藉這些條件,早已是國際的角力場,更是收集情報的主要基地。香港未回歸前,早就存在一個名為「政治部」的秘密組織,據說成立於1934年,隸屬於英國軍情五處,1946年納入皇家香港警察的編制。這是英國特意在香港設立負責反顛覆和間諜活動的內部保安部門。在上世紀90年代,坊間流傳的《政治部回憶錄》及《香港絕密檔案》,記述了香港在回歸前的諜報戰,據說這兩本書就是由前「政治部」人員撰寫的;而斯諾登2013年選擇到港「爆料」,很可能正正是看上香港的特殊「戰略位置」。
香港處「戰略位置」
筆者早前已提出,香港回歸祖國以後,有報道揭示美國駐港領事館的編制由回歸前的600人,增至現在的過千人,以一般駐城市領事館10多名人員已經足夠的「標準」而言,美國駐港領事館的人員數量足足比「標準」高出百多倍,可見其工作不只是一般領事館這麼簡單。
再說,坊間的所謂「沒有證據」,如不是對香港的情況沒有認識,就是根本誤會了間諜活動的基本原則。收集情報工作首重機密性,參與者一定要守口如瓶;而且,即使執行者有了充足證據,在處理目標人物──間諜的工作上,也不會考慮將之送上法庭,反而多以外交途徑送走,又或是以交換的方式互換對方所持的「自己人」,因此絕不可能公開進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公布早前審議的《國家安全法》草案第二次審議稿全文,提及香港有義務和責任維護國家安全。《國家安全法》草案全文共7個章節,第一章「總則」提到,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在第三章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一章提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該草案全文已發布並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公開徵求意見,直至下月5日。這段新聞一出,立即引起各界熱議。
香港處一個特殊「戰略位置」,所以提及是理所當然的;但是我們要明白,誠如《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所說:「國家安全是全國家的事,在其國土每一寸土地都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所以不用質疑是否應在香港或澳門實施。」我們也要明白,國安法會否直接在香港實施,並非說說便成的簡單事,必須由中央諮詢特區政府,引入《基本法》附件三,然後才可實施。筆者相信,大家應該從認識、認同香港的實際情況,以及全國性法律如何落實的程序,找到一個適當的時機,推行適合香港的法律,當了解與認知都進步而深入,而社會上有了共識以後,肯定不會觸動了部分人的過敏神經的時候,我們再談如何落實,以避免早年談及23條時所產生的社會不安甚至動盪。
原文轉載自《信報財經新聞》2015年5月14日
原圖:網絡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