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愛國愛港」問題?
如何處理「愛國愛港」問題?

政改方案公布,塵埃落定,其中泛民關注問題之一, 「愛國愛港」人士方能成為特首的爭議,如何處理?在我看來,這只是庸人自擾的假議題(nonissue)。

首先把說法倒轉,愛國愛港人士方能成為特首改為:不愛國愛港人士,不能成為特首。意思一樣,但邏輯上更容易明白,也便於和其他地方制度比較。

兩種說法有何分別?泛民中人經常爭駁,前者是個人要證明自己愛國愛港,並不合理,究竟北京是否有尺度,為何不明言出來?西方普通法邏輯上,要個人證明自己是好人,非常困難,更違反其基本法理。這才是泛民指「愛國愛港」不合理的主因。

全球各地選領袖,哪會選一個不愛國不愛本土的人?民主選舉標榜的美國,近幾任總統,包括克林頓、小布殊、巴馬,哪一個沒有經歷(夠不夠)愛國的檢驗?為何同一愛國道理放在香港,就被打為十惡不赦,沒有公理的說法?關鍵就是普通法邏輯影響及泛民歪理辯才。

處理方法,其實早有結論。現今社會,人民要求政治人物品格操守、私德標準超乎常人。當有問題出現,政治人物一是否認犯錯,堅持清白;一是承認錯誤,求取原諒。社會接不接受,還給選民決定。

不同人對政客「私德」有不同尺度看法,政治法律上更沒有明文規定,能否「過骨」,絕非受決於法院或官方,而是由他的同輩(judge by his peers)決定,這也是普通法陪審團的背後理念。民主社會一般接受這種處理方法。

無論一個候選人被指養小三、有私生子,或嫌疑勾結外國力量,是否愛國,嚴重程度各有不同,除非涉及法律,一般都是輿論審議,然後由同輩以選票決定政治上他的生死。

政改方案下,香港是由1200提委會選出2至3人給市民一人一票選特首。美國是共和及民主兩黨各首先在黨內提名一名候選人參加總統大選。英國則是保守及工黨內選領導人,並無另外直選首相,大選中勝出議席最多的政黨領袖自動成為首相。我們和英美並無差異,都是兩次選舉制,先初選,後大選。

美國是黨內黨員直選一名候選人(有些地區甚至不設直選, 只由黨團協商)。在英國,黨內可投票選領袖的「選委」只限國會議員,百多兩百人不定,普通黨員到最後一輪投票才有參與。「初選」民主方面,我們超英不及美。

最重要所有條件一視同仁

不管某候選人是養小三,或被視為不夠愛(英)國或愛(保守或工)黨,決定「收貨」與否都是他們的同輩。每個候選人都有同等機會推銷自己及答辯指控。在美國,被指控為un-American 可是政治死罪,也是交由同輩中人用選票裁決。

香港1200名提委決定哪2至3人可接受一人一票特首直選洗禮,在投票前,被提名人有機會辯明辯論,這和美英制度原則基本一樣。

泛民中人反對政改方案的理由之一,是選(提)委中支持泛民之數不夠多。戴卓爾夫人在1990年保守黨內領袖選舉落敗下台,自嘆被出賣,也不是因為支持她的議員不足嗎?投身政治,誰不是win some, lose some?誰可保證自己贏一世?

如何證明自己並非不愛國愛港?這離不開公眾檢視個人歷史及過往表現。事實面前,同輩(peers)自有打算。不過,泛民議員中人投票支持政改通過,肯定會令香港人改觀!到最後,一如美英,想出線的候選人始終要說服同輩中人,無論愛國愛港、管治能力,甚至私德都只不過是所有人同樣要過的關。

任何選舉,始終有人勝出,有人落敗,最重要是所有條件都是一視同仁。總不成一定要對自己有利,必須自己陣營勝出,否則就大喊不是「真」選舉!
 
原文轉載自《明報》2015年4月25日

原圖:NOW新聞截圖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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