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相信,小城最偉大的地方,是有良好的法治。
我一直以為,小島勝過大國的優勢,是有完善的法制。
然而,這些月來,看着一宗宗罪行不被起訴,或緩刑,或判社會服務令,或無罪釋放……佔中以來大大小小的犯法行為,在法院劃上句號;一個個破壞法紀、擾亂秩序的違法者,在法官一錘定音後昂然步回社會。79 日佔領的破壞,沒有人需要付出代價,沒有人受過懲罰。蒙眼女神的意義,原來不是什麼公平公正,是我們想多了,她根本就是冇眼睇。
前天又有一宗罪名不成立案例,28 歲男侍應去年11 月佔領期間,在佔旺區用手機閃光燈照射兩名執勤中的警員,被控阻差辦公,結果,法官說,被告只是用一般照明系統射了警員十秒,而當時示威者與警員都在靜止狀態,故不算阻差辦公,裁定被告脫罪。
如果一個學生,在學校以手機電筒向講課中的老師照射十秒,你道他會不會受到懲罰?肯定會。那不是因為照多久,而是因為行為冒犯。
同理,如果有人在法庭上拿起手機向裁判官開燈照十秒,你道此人還可大搖大擺步出法庭嗎?
所以,問題根本不在那十秒,而在行為本身。一個正在執行職務的執法者,今次被人用燈照眼,下次有人耳畔吹雞,執法者以後還能執法嗎?
一件警察制服、一個執法身分,就是法律的代表,冒犯他,就是冒犯法律,一秒都是冒犯,更何况擺明挑釁的十秒?
我不懂法律,看完這段日子的許多個判決,我更不懂法律。我以為白紙黑字寫下的就是公義,卻原來最後還是用人來闡釋公義。我們從此不能再嘲笑內地法庭的簡單審訊是人治,我們的司法程序好複雜,但到頭來還不是一個人說「放了」算?
原文轉載自《明報》2015年4月19日
原圖:wenwe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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