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莫健榮/黃大仙區議員
為紀念《基本法》頒布二十五周年,民間、政府舉辦了一系列講座、研討活動,惟傳媒報道偏少,只集中在梁特首指出當年諮詢期中的選舉特首方案並無公民提名。二十五年後反對派忽然公提,是在落實香港普選臨門一腳突然設難關,部分傳媒亦頗為「中肯」,立即訪問民主派前基本法草委進行「反駁」。筆者想指出,這和當年正式諮詢港人的選舉特首方案或現時反對派建議的公提出閘是兩碼子事,明顯又是混淆視聽。
香港政界,很多法律出身的議員和學者常按自己的政治目的,不正確詮釋《基本法》。他們強調《基本法》規定香港實行普選,但就故意無視提名委員會提名的程序,想把它弱化和虛化,部分人更說公民提名《基本法》沒說不准就是可以。一些本土派把「港人治港、高度自治」講成完全自治,並出現所謂「城邦論」,這明顯不符一國兩制。
有內地學者指出,這些說法偏離《基本法》的正確詮釋,這些人明顯是別有用心和裝傻扮懵。況且,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條文有最終解釋權,而不是個別政客說了算。
香港之所以能實行普選特首是源自《基本法》,因此選舉方法要依法辦事,不能隨意發揮。《基本法》作為地區小憲法是有其權威性,不能隨意增刪和解釋。據說當年起草《基本法》以內地草委較多,而選舉特首方案中亦有不少是非普選的。最終為何選擇現時普選的方案?一來表現中央真心實意在香港實行普選制度;二來這是香港各界能接受和政治協商出來的結果。我們要尊重這諮詢協調過程,不宜輕言修改推翻。筆者認同有人建議把《基本法》加入通識科,讓年輕一代能更全面學習《基本法》。
原文轉載自《太陽報》 2015年4月10日
原圖: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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