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時非由合約制訂
標時非由合約制訂

本文作者是黃大仙區議員莫健榮

標準工時委員會已成立數年,市民一直期望就標準工時立法盡快提供結果。委員會日前公布有關標準工時的建議,令不少打工仔和勞工團體失望,因為這和他們長期爭取的標準工時相差十萬八千里。

標委會成立之初,市民以為會倣效最低工資委員會為立法作準備,勞工團體早就心知肚明這是政府拖延立法的做法。標委會在無數內部會議和去年進行的地區、行業諮詢會中,回饋出來的訊息是標時立法要比最低工資立法更加複雜,社會爭議更多,目前未形成共識。資方對此的態度亦比最低工資立法強硬,一些打工仔亦對標時誤解,以為標時就是最高工時並會影響到總收入,尤其是長工時的行業如「十二碼」保安。政府和標委會過去一段時間對社會宣傳教育明顯不足。

標委會日前達成的「共識」,建議立法強制僱傭合約必須列明工時、午飯時間、超時補償方式等,而非「一刀切」規管工時。建議適用於各行業和工種,合約細節宜再商討。這「合約工時」和勞工界爭取以立法形式規管標準工時完全是偷換概念和兩碼子事,亦變相令打工仔工時長問題延續。

標委會主席希望最終建議針對幾個行業能訂出標準工時,認為本港勞動人口正下降,勞工議價能力不低。筆者認為這做法是政策漸進的表現,並不想一步到位。但從早年政府推廣最低工資保障運動的經驗看來,那幾個保障運動點名的行業並無出現最低工資,標委會很大機會重蹈覆轍。在香港長期強資本弱勞工的社會環境下,單憑勞資合約議價很難出現標準工時,標委會和政府還須有所作為當好裁判,況且合約工時並不符合標準工時的國際標準。

原文轉載自《太陽報》2015年3月25日

原圖:巴士的報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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