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
政府最近完成對法律援助制度的檢討,提出三大「完善」方向:首先是刑事案件方面,法援申請人不能再自選律師代表,只能採納由法援署指派的律師,即「官派律師」。民事案件方面,大律師及事務律師每年可接的案件數目,分別由20宗及35宗,減至15宗及30宗。司法覆核方面,大律師及事務律師每年可接的案件,新的限制則為3宗及5宗。
有關修訂受到了不同機構的批評。港大學生會法律學會日前發表聲明,反對這項建議,指做法剝削申請人選擇法律代表的權利,有違《基本法》的平等原則,令法援申請人陷入「被迫接受署方指派的法律代表」和「無力自行聘請法律代表」的兩難之中。大律師公會的代表大律師馬嘉駿則指出,司法覆核案件答辯人多為政府一方,若大律師接司法覆核案件設限額,申請人可能找不到較資深的大律師代表,獲委派的大律師資歷可能與政府一方有落差,呈交上法庭的論據、論點質素可能有差距,擔心會影響法庭作出正確判決。但是,這兩方面的觀點都是值得商榷的。
正確理解《基本法》是關鍵
香港《基本法》第35條列明: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和獲得司法補救。這裏的「選擇律師」,應當是指案件當事人在正常情況下的選擇律師權。換句話說,香港居民在自費聘請律師時,可以自由選擇律師(包括律師人數)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法律援助,通常是指一些香港居民因為欠缺經濟能力而無法聘請律師,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護他們的正當權益,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派律師,並承擔主要律師費用。誠如港大學生會法律學會所言,法援旨在確保所有符合資格接受法律援助的人,不會因欠缺經濟能力無法尋求公義。既然法援涉及公帑,就不能任由申請人自由選擇律師,這是應有之義。再說,法援制度本來就不存在由申請人指定律師,法援署考慮委派律師予受助人,必定以受助人利益為前提,委任合適的律師接辦案件。而接受指定的律師也必然會發揮專業精神,全力維護受助人的權益。因此,這樣的安排並無損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也保障了人人均有尋求公義的權利。
「官派律師」避免「壟斷」
從長遠看,「官派律師」也使得更多律師有機會介入法援刑事案件,避免出現「壟斷」局面。法援署署長鄺寶昌指出:去年有408名律師及312名大律師接辦法援案件,但當中僅約5%律師及大律師集中處理了兩成刑事法援案件。
至於「大律師接司法覆核案件設限額,申請人可能找不到較資深的大律師代表」的說法也是有問題的。對一個大律師限制接受司法覆核案件數額,必然能夠營造更多大律師公平競爭的局面,使得更多大律師能夠參與司法覆核案件。因為在實踐中,已經出現有被告人專門挑選一些早已有聯繫的律師,變成了少數大律師「壟斷」司法覆核案件。至於有觀點說「司法覆核本身在法律界內是較冷門的訴訟類別,不是太多律師會做或願意做」,這也是站不住腳的。這只能說明有關「壟斷」情況已經導致其他大律師無法介入或不敢介入。
原文轉載自《信報》 2021年11月6日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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