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港市民公開信
廉署調查 密密實實 – 怎可作秀!
近日香港媒體及政界廣泛談論一些涉及官員和公眾人物受廉政公署調查的事件,本人曾在廉署任職廿七年,發現部分報導或評論,可能影響廉署執法,甚或對市民致力維護的廉潔社會造成損害,提出以下拙見,盼公眾慎思。
披露受查人身分及細節 屬違法
「廉署保密,密密實實」這句廉署的口號,早期很多市民都耳熟能詳,社會大眾亦大抵認同廉署調查過程需要保密。事實上,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在廉署未逮捕受調查人士前,披露受調查人士的身分和調查細節,如非有合理辯解,即屬違法。
有此規定,背後主要有兩個理由。首先,是要確保廉署能有效進行調查,而不會因洩露調查詳情,使受查人有機會毀滅證據或掩飾罪行。而第二個更重要的理由是,要保護受查人的聲譽免受損害。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12條,廉政專員的職責是「要接受及考慮有關指稱貪污行為的投訴,並在其認為切實可行範圍內就該等投訴進行調查」,即代表廉署有責任調查所有可以跟進的貪污投訴。
跟進投訴 未必具實質證據
不少傳媒都習慣用「立案調查」去形容廉署開始跟進投訴的決定,其實此用法有誤導成分。因為依照內地的說法 - 「立案調查」代表某程度上已有較實質的證據證明受查人違法而進行深入偵訊,所以廉署內部會用「Pursuable」(能跟進)一詞,因為不少投訴或舉報,即使起初證據或理據非常薄弱,廉署仍然會跟進。所以由於「能跟進」的標準是較低的,過往亦只有約一成貪污投訴最終找到足夠證據提出檢控。故此,在廉署正式檢控受查人前,向傳媒披露相關人士身分,做法本身就極之不公平,對最終可能不涉任何罪行的受查人亦會造成名譽上的嚴重損害。
配襯政治宣傳 損廉署執法
近年,愈來愈多政界人士到廉署報案作為自己的「政治宣傳騷」。當廉署告知會開始跟進事件後,報案人士就大鑼大鼓告知傳媒廉署的決定,儼如已證實受查人有罪。他們無視法例的要求及程序公義,罔顧是否會影響廉署的調查,更加漠視有可能會傷害受查人的個人名譽。令人懷疑他們的目的,是要令被舉報的人名譽掃地。把維護香港廉潔、嚴肅執法、不偏不倚的廉署,作為「政治宣傳騷」的陪襯,對於社會絕對有害而無益!
原文轉載自《成報》 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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