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卓祺/中央政策組顧問、香港中文大學社工系教授
若把公元前雅典民主政體人民法庭審判哲人蘇格拉底界定為干預學術自由,以至當今最大民主國家的美國,當學者的言行與當時社會、國家或宗教發生相左,學術自由便有可能被重新界定。本文首先簡單介紹西方社會近代學術自由的源起及一些被干預事例,再引述另外3 個著名案例,說明每當學術自由被外界認為是觸動社會某些底線,便有可能引起爭議,而遭重新界定。這個再界定過程可以說是論證從來沒有絕對的學術自由。
西方近代學術自由的源起及一些被干預事例
根據美國波士頓學者Philip Altbach的界定,學術自由指教授免受外界控制而擁有教學及研究範圍的自由。19世紀初,德國開始出現研究型大學,首都柏林1809年成立的洪堡大學(Humboldt University)由於政府資助,教授不受教會約束,可以從事自由教學及研究,即被稱為「洪堡模式」的學術自由。這模式亦被界定為狹義的學術自由,即不包括教授可引伸其言論及研究介入政治及社會事務之中,而被認為是難以捉摸的廣義學術自由定義。
值得一提,可能由於教授及學生都享有被釋放的研究及學習自由,洪堡大學培養了不少影響力深遠的校友, 如馬克思(1818-1883)、恩格斯(1820-1895)、俾斯麥(1815-1898)。這例子亦說明學術自由的功能,就是對人類文明、思想解放及科學創新都有重大貢獻。
明顯地,學術自由是西方的概念,亦有它的政治及社會背景。例如開創基督教新教(Protestant,其實應被稱示威教徒)的馬丁路德(1483-1546)作為神學教授,由於對基督教義的理解與天主教會有所不同,而被禁止在大學教授;直至新教抬頭,一些德國大學才容許他從事學術工作。後來的洪堡大學由國家資助,才免於天主教教義的約束。
20世紀初的納粹德國,猶太人及政治異見者被大學開除教席。美國戰後的冷戰時期,一些被懷疑是共產黨分子或同路人亦受牽連,在當局的壓力下被大學開除教席者為數不少。
今時今日的英國亦發生干預學術自由的事情。事緣不少青年受到伊斯蘭國(ISIS)的影響,前赴中東加入「聖戰」的恐怖活動。基於這個理由,英國內政部提出的「反恐法案」中加入大學老師具有法律責任防止學生被恐怖主義等極端思想吸引,以及要求校方事先要向有關當局提交訪問學者講座的資料。這被某些評論認為學者要兼任反恐間諜任務的事件還在發展之中,在今年2 月3日有500 名英國大學教授在《衛報》聯署「大學及學院聯合會」的反對聲明。我們等瞧究竟學術自由與國家安全的碰撞之中,誰有權界定什麼是或不是學術自由。
學術自由被重新界定的3 個著名案例
以下介紹另外3 個著名案例,說明學術自由受到的不同制約,以筆者理解為「重新界定」為非學術自由範圍。
1. 蘇格拉底(公元前470-399年)審判
根據兩位美國學者(I.F.Stone及Doug Linder)的研究,蘇格拉底被雅典人民法庭審判而最終被判死罪,與他的兩位短暫推翻雅典民主政體的前學生有關。其中一位Critias於公元前404年至403年期間執政,被稱為「三十暴君」(The Thirty Tyrants)首領犯下的血腥暴行——5000名婦女、兒童、奴隸被放逐及1500 名民主人士被處決。「三十暴君」的血腥統治使雅典人對蘇格拉底反對民主的言論有一個新的演繹——它再不是無害的;它會為年輕人帶來危險、腐敗思想及危及當時稱為城邦的政權安全。
蘇格拉底並沒有由於「三十暴君」犯下的暴行而停止宣揚他反對他認為是暴民政治的民主政體的言論,並引致史家稱為「蘇格拉底化」的一批青年人於公元前401年發動一次不成功的革命。基於這個事件,詩人Meletus向法庭指控蘇格拉底冒犯雅典的神及宣揚腐化青年人的思想。蘇格拉底的學術自由被界定為危害政體安全的問題。
2.哲學家羅素的教席
伯特蘭.羅素(Bertrand Russell,1872-1970)是當代著名數學家及哲學家。1940年美國紐約市立學院邀請羅素為該院的哲學教授,但隨即受到當地聖公宗教會領袖反對,指他叛經離道,不適合在大學任教。後來事件為紐約郡最高法院審理,證據是羅素4本通俗非哲學的書;結果是紐約市高等教育局敗訴,邀請任命被迫撤回。不過,這法院審理結果並未影響羅素的學術地位,他年底在哈佛大學的演講中,並列出撤回教席邀請為其履歷的一部分,並將自己的遭遇與蘇格拉底作比較。美國為聯邦政體,紐約郡法院這一層次以社會道德重新界定羅素的學術言論,並未為他帶來任何傷害。
3.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Urofsky v. Gilmore(2000年)
事緣美國維珍尼亞州6名州立大學教員反對州議會通過規定不准州僱員利用工作用電腦閱覽明顯的色情資訊。該6位研究網上色情項目的教員認為州的新規定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的權利。但是維州律政司代表認為該規定無關網上審查,而是適當利用納稅人的稅收;若非如此,該州納稅人便會被迫資助州政府的電腦,在州政府的工作時間,任由州僱員從網上下載色情資料。聯邦第四巡迴法院判決指示,除非事前獲得批准,州僱員不應閱覽色情網站,因為他們作為州僱員而從事的研究並非被保護的言論形式。其後,美國公民自由聯合會代表僱員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但並不成功。這案例清楚說明行政制度的權力亦高於學術自由。
從案例思考「陳文敏事件」
上述3 個著名法律案例說明自古雅典至今天美國的民主政體,學術自由的界定從來是具爭議的。蘇格拉底案例說明當學術言論影響政權安全,即國家安全,它再不是學術自由的範疇了。羅素的案例絕不影響他當時在其他大學的聘任,但亦已說明學術自由受到宗教教義、社會道德規範的制約。維州大學僱員的研究權利受到州規定的影響;就算有學者基於該案例而高呼「學術自由已死」(The demise of academic freedom),亦改變不了美國行政制度對學術自由的制約,再界定。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陳文敏教授受到親內地報章的猛烈抨擊,主要集中他任院長期間領導研究的能力及指他包庇屬下教授從事政治活動。與3 個案例比較,陳文敏教授應該是涉及廣義的學術自由活動;而這界定從來是難以捉摸,缺乏公認的標準,而與他本人教研的狹義學術自由無關。他的「學術」活動應當被批評者界定為涉及國家安全的範圍,與蘇格拉底處境有雷同之處。據報他晉升副校長有被干預之嫌;但至今還只是捕風捉影,沒有證人及證據。事實是香港大學是政府公帑資助,政府有責任保證公帑用得其所。不過,我們亦可以觀察到,政府與資助大學的關係並非直接的行政上下從屬關係,而是涉及一個制度程序問題。直至目前為止,陳文敏的處境比羅素表面上還更優勝,他沒有解約的問題,亦沒有如維州州僱員學者,有限制性的學術自由。
日前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表示(《星島日報》2015年2月17日),學術自由並非「做什麼都可以」的免死金牌。她認為如果任何人在大學內利用教師職權去鼓勵年輕人做一些違法行為,不論他的出發點如何高尚,都是不應該。她形容的情如蘇格拉底腐化青年人的指控。理論歸理論,「陳文敏事件」之中涉嫌干預大學自主的被告,看來不是陳教授,而是特區政府。這真是有理說不清,何等諷刺。亦可以說,反映學術自由實質是不同制度權力爭奪的過程;香港公權得到的制約遠遠多於美國,對嗎?即是說,香港自回歸以來,學術自由不是問題,而且在一些事件中不斷擴展。
不過,這個學術自由與其他社會利益需要的爭奪戰中,過分倒向一面,起碼親內地報章如是觀,並不健康。就算目前相關學者一方以學術自由之名,介入政治事務,尤其涉及國家安全。這一定不是一個持續均衡的狀態。合理的推測,這不均衡狀態被糾正過來應該是時間問題,也是常理所在。
蘇格拉底及其他兩個美國案例都說明學術自由從來不是絕對的,它經常基於改變的政治及社會情勢,而被重新界定。香港特區政府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對干預學術自由是避之唯恐不及;若有什麼差錯,閃失的是相關官員而非有關學者。看來,學術自由是被好好利用作為免死金牌從事政治活動而已。這是否濫用學術自由,還是用好學術自由,自有公論之外,蘇格拉底的案例亦發人深省。
(「用好自由」系列之二)
原文轉載自《明報》2015年3月2日
原圖: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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