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人不可以查自己人?
自己人不可以查自己人?

前廉政專員湯顯明涉嫌濫用公帑宴客和送禮事件,近日在社會上廣泛討論。對於如何處理事件,社會在大方向上其實已有共識。首先,所有舉報個案都需要徹查;其次,必須全面檢討廉署的公務酬酢、餽贈和外訪規管制度,以挽回公眾信心。

在檢討層面,特首梁振英已宣布成立一獨立檢討委員會,負責相關工作。該檢討委員會由四個現行負責監管廉政公署的機構主席組成,他們均非廉署職員,與廉署亦無從屬關係,由他們負責檢討工作,根本就說不上「自己人查自己人」。

由這幾位社會賢達負責檢討工作的另一好處,是各成員本身已是監察廉署委員會的主席,不管檢討委員會最終得出甚麼結論,他們仍有法定權責,確保廉署採納檢討委員會的建議和要求,同時讓他們所屬的委員會得到最新和準確資料,使這些負責監察制衡的委員會更好地履行監督廉署之職。

至於調查方面,筆者認為交由廉署負責,一樣可以做到公正嚴明,理由如下:

1. 行之有效的監察與制衡系統:廉署一向有名為L組的內部調查組,跟進部門人員違規事件。L組之設立,用意就是要做好內部監控,以防內部人員知法犯法而影響廉署反腐倡廉的權威性,所以調查「自己人」同樣鐵面無私、也絕不「手軟」。L組由職級等同高級警司的首席調查主任領導,直接向執行處處長負責。該組過去也曾調查過牽涉廉署高層的案件,如前廉署執行處副處長徐家傑案等,表現高度專業及獨立。

就湯顯明事件,我建議安排L組直接向現任廉政專員負責,進一歩確保無利益衝突。其實,所有牽涉廉署人員的舉報個案,調查時都需要徵詢律政司意見;調查完成後,律政司會考慮是否有足夠證據起訴。如律政司認為調查未盡完善,可勒令廉署重新再查,即使最後決定無須起訴,亦要提交報告,由「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審視。委員會成員由社會賢達、法律界人士及立法會議員組成。牽涉內部同事的調查報告亦須交由「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審視。所以,實際上此事的調查工作將由三個獨立的司法部門及委員會進行監察。

筆者曾研究三十八個國家的廉政機構制度,得出結論是,香港廉政公署的制衡規定和制度在全球首屈一指,深得世界多個先進國家欣賞和稱道。

2. 依法辦事 : 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12條,廉政專員的職責是「接受及考慮有關指稱貪污行為的投訴,並在其認為切實可行範圍內就該等投訴進行調查」。直至現時為止,三個政黨已公開表明他們已向廉署舉報,並促請廉署跟進調查。因此,如果廉署不處理他們的投訴就等如有法不依、公然違反其法定職責。

猶記得早前法庭有一判例,指一名市民拾獲一儲存有秘密照片的USB記憶體,當他向兩名警務人員求助時,警員竟拒絕處理,最終被法院裁定違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可見執法機關若不履行其法定責任,後果相當嚴重。

3. 專業調查:筆者必須指出,湯顯明事件的調查工作已是刑事調查,可能涉及的罪行或包括多項嚴重違法,如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貪污、洩漏機密資料和造假賬等。要有效調查這些嚴重罪行,需要足夠的法定調查權力和專業調查能力。數年前,一名美國聯邦調查局高層人員就曾公開盛讚,香港廉署是世界最專業的反貪調查機構。要把貪污瀆職者繩之於法必須要先進行有效調查;正因如此,社會若認為有需要調查湯顯明事件,廉署可謂不二之選。

筆者認為,香港過去三十九年反貪倡廉的表現和成績卓越,曾經打過不少「大老虎」,由最初的總警司葛柏、到現在的司局級官員甚至特區首長,從不「手軟」,充分證明廉署上下都高度專業,可以不偏不倚、無畏無懼地執行調查任務。由是觀之,我們實在無需質疑廉署對湯顯明事件鐵面無私、秉公執法的決心。為釋除公眾疑慮,特首梁振英已承諾把獨立檢討委員會的報告公開,讓公眾審視及判斷廉署在內部制度上須改善之處。筆者提議政府可再多走一步,視乎「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的意見,把最後的調查報告也公開,從而平衡保持廉署獨立性和公眾監察的需要。

圖:hm.people.com.cn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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