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言論自由行行政總裁黃永
也許是年少氣盛,或者是年幼無知,早前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通過對7.1襲警後自殺死者表示深切哀悼之動議,其後又迅速撤回相關議案,兼幹事會辭職,最終很可能導致全香港再一次「齊齊埋單」,代價是催生《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並進一步擴大國安規管的範圍--正是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上星期五提出的5項要求中之第一要務:「完善有關國安法制,包括積極籌備23條立法」。
香港許多聲言爭取民主的人,不論老幼都經常犯同一錯誤:只懂設計劃面和關心社交網絡廣傳,卻忽略對法律的基本認知,以及抗爭行動對實際獲得權力有何幫助,結果往往是引發社會一輪騷亂,但現實卻是愈爭取,自由和民主空間愈少。然後更大的問題是,行動失敗後竟毫無自我反省意識,單靠一句「政權就是如此」來圍爐取暖。
23條立法 料聚焦4類罪行
像今次港大學生會評議會「先通過歌頌恐襲動議而隨後撤回」這一着,便有機會再次因為自以為是的小聰明而誤了大事:製造畫面、搶了版面,結果卻令「歌頌恐怖活動」(glorification of terrorism)成為本港法制及政制內,又劃上一條新的紅綫。
目前《港區國安法》共涵蓋4大犯罪範疇,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至於《基本法》23條則列明7種罪行,包括:(1)叛國、(2)分裂國家、(3)煽動叛亂、(4)顛覆中央人民政府、(5)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6)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以及(7)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當中(2)、(4)和(7)原則上已包含在《港區國安法》之內。因此,特區政府如要趕緊為《基本法》23條進行本地立法,保安局理論上當聚焦在(1)、(3)、(5)和(6)這4類罪行。
然而在不少西方國家,維護國家安全與反恐的規管範圍,早已超越以上「目的犯罪」(即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與「行為犯罪」(即進行恐怖活動及勾結境外勢力)層面,而延伸到「歌頌恐怖主義」此言論犯罪的範疇。例如:
英國早於2006年便在其《恐怖主義法案》(Terrorism Act 2006)訂明,以任何形式歌頌恐怖主義的語句,皆有可能被視為間接鼓勵社會大眾進行恐怖襲擊;
西方對煽動恐襲定罪 兩大模式
法國亦在2014年正式修例,將「為恐怖活動辯解」(apology for terrorism)列作刑事罪行,意思是任何人以正面的角度或態度去報道或評論已發生的恐怖活動,將被法院定罪;
加拿大則相對寬鬆處理,其2015年的《反恐法案》(Anti-terrorism Act 2015)指不會直接控告歌頌恐怖主義者,但是仍會考慮相關言論有否直接鼓勵別人從事恐怖活動,從而決定能否入罪。
綜觀西方諸國就「煽動恐怖主義」(incitement to terrorism)定罪的法律條文,因應歌頌恐怖襲擊而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主要圍繞兩種模式:其一,按有關言論內容,即行文及遣詞用字入罪,接近早陣子法院內眾學者關於如何解讀「光時」口號之爭論;其二,按言論是否歌頌個別被列為危害國家安全的恐怖組織(如伊斯蘭國)來定罪。
按現時泛民主派某些「元老」竟歌頌7.1襲警後自殺的兇徒、而打算參選的年輕一輩仍沒有與暴力劃清界綫的情況來推演,將來港府就23條立法時,若決定把「歌頌恐怖活動」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則肯定會寧緊莫鬆:也就是既可以按照內容,亦可根據言論與甚麼恐怖組織有關來定罪。
至於相關法律會從何入手規管,估計應該會先由《港區國安法》中以下兩條條文切入:
一、第27條:「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法官可按國安法 判刑訂先例
特區政府可以參考英國及法國的做法,把「歌頌恐襲」或「為恐怖活動、分子、組織辯解」列明屬於「宣揚恐怖主義或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留意此做法不一定需要正式修例:普通法容許法官對條文作一定程度的解釋,所以律政司一旦決定起訴今次港大學生會評議會的相關人等,法官已經有權按照以上條文來判刑,從而對甚麼行為屬於「歌頌恐怖活動」訂定先例(legal precedents)。
二、第29條第(5)款:為外國或者境外勢力「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現時《港區國安法》第29條歸於第四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之下,也就是入罪必需要證明涉案者有為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服務的意圖。針對「歌頌恐襲」作為一種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將來就23條進行本地立法的話,政府大可剔除勾結境外勢力此要求,轉為純粹把「歌頌恐襲」或「為恐怖主義辯解」,定義為「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的其中一種方式來入罪。
最後順帶一提,即使撇除以上所有關於政治層面的討論,由於7.1襲警兇徒最終選擇了自殺,是故單就「歌頌自殺」這個行為本身,對社會風氣已有極大負面影響,也就完全不能接受,沒有妥協的餘地--不尊重自己及罔顧生命者,根本就枉為人,遑論爭取民主。自詡和平、理性、非暴力之輩,若繼續自作孽讓仇恨佔領良心,香港必亡。
原文轉載自《經濟日報》2021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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