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湯顯明應依法辦事
調查湯顯明應依法辦事

對於前廉政專員涉濫用公帑宴客及送禮事件,我和其他前廉署人員一樣,感到十分痛心,但我仍堅信這是個別人員作風的問題,與廉署的機構文化無關。我在廉署工作的廿七年裡,沒有和湯顯明共事過,但記憶所及,我在職時所歷的十一任廉政專員,從來沒有一位曾經用茅台或XO酒去宴請客人,但仍然可以拿捏準繩,既能盡東道主之誼,卻不奢不華。

不少人認為政府應成立獨立委員會調查此事,但他們甚或其中的法律專家卻忽略了一個法例重點。

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12條,廉政專員的職責是「接受及考慮有關指稱貪污行為的投訴,並在其認為切實可行範圍內就該等投訴進行調查」。

直至現時為止,三個政黨已公開表明他們已向廉署舉報並促請廉署跟進調查他們的投訴。因此,如果廉署不處理他們的投訴就等如公然違反廉署的法定職責。

現時調查已變成刑事調查,所指稱的罪行包括多項嚴重違法行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貪污、洩漏機密資料、造假賬等等。但獨立委員會卻沒有《防止賄賂條例》所賦予的調查權力,其實是很難作出有效調查呢。

刑事調查與獨立委員會的調查是否適宜同步進行,值得研究。但按刑事程序法例的一般做法則多以刑事調查先行。

廉署本身一向有名為L組的內部調查組,跟進部門人員違規事件。內部調查組由職級等同高級警司的首席調查主任領導,直接向執行處處長負責;過去該組也曾調查過牽涉高層的案件如前執行處副處長徐家傑案,同樣表現出高度專業及獨立性。就湯顯明事件,我相信可特別安排L組直接向現任廉政專員負責,更進一歩確保無利益衝突。

廉政公署一向有行之有效的監察與制衡系統。當調查完成後,調查報告須交由律政司考慮是否有足夠證據作出起訴。如果律政司認為調查尚有未盡完整之處,可勒令廉署再繼續調查,如果最後決定無須起訴,亦須製訂全面報告交由「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再作審視,委員會成員由社會賢達、法律界人士及立法會議員組成。如果事件牽涉內部同事,調查報告亦須交由「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審視。所以,實際上此事的調查工作將由三個獨立的組織或部門監察。為釋除公眾疑慮,筆者提議有關方面可考慮多走一步,視乎「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的意見,把最後的調查報告公開。

筆者認為,無論是否成立獨立委員會或讓諮詢委員會跟進,都應該在完成刑事調查後進行,然而這並不應影響廉署即時加強內部監控。

依法辦事是香港的核心價值,目前的監察與制衡機制在廉署成立過去39年均行之有效,我堅信廉署會繼續孜孜不倦、高度專業、不偏不倚、無畏無懼地執行其調查任務,而檢討機制亦能確保這點。

圖:wikipedia user – KRT aikoo

(本文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港人講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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